提問人您好,有關未得共同生活居住人的同意,進入房屋是否會成立侵入住居罪,以下簡單回覆您:
侵入住居罪的成立要件
侵入住居罪規定在刑法第306條第1項[1],這條法律是保障屋主或對房屋有支配管理的使用者,擁有決定誰可以進入或停留在住宅、建築物等的權限[2],所以行為人必須符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才會成立本罪。其中,「無故」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無正當理由」[3]。
是否須得到在場所有的共同生活居住人同意才可以進入?
當房屋有多數共同生活的居住人,他人要進入房屋時,共同生活的居住人均在場,但有部分居住人不同意他人進入房屋(有稱為「顯在衝突」[4]),在此種情形,有實務[5]認為「應得全體居住人同意」,他人才可進入房屋,如有在場居住權人表示不同意,他人仍執意進入房屋,則會構成侵入住居罪。因此,如果居住在家裡的親哥哥當時在場表示不同意提問人的女朋友進入房屋,對方仍執意進入,確實可能構成侵入住居罪。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4),《什麼是侵入住居罪?》。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306條係保障屋主對於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有享有決定誰得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權限。換言之,其保護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之權利,所謂屋主權或住屋權。而本條所保障之住屋權,乃源於對住屋或其他場所之使用權,固然不以個人為該房屋或場所之所有權人為限,即使對該房屋因支配管理監督而有使用權者,亦得憑其所享有之住屋權,對無故侵入者提出訴追。」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建築物而言,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應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
- 甘添貴(2010),《刑法各論(上)》,修訂二版,頁153-154。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在複數者同居於一處之情形,當複數者均在場,發生同意與不同意之顯在衝突時,既已有居住者表達不同意之立場,行為人卻仍強行進入,自仍成立侵入住宅罪,因已侵害了不同意者之事實管理支配權。是不論嚴○○是否有同意搜索,因告訴人受被告甲○○、丙○○脅迫而無同意搜索可言,被告甲○○、丙○○自該當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