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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5-12-14

請問社區回收室有惜福區 拿惜福區的東西

匿名(一般會員) 其他動產 2025-06-30 17:05

請問大樓社區回收室有惜福區 拿惜福區的東西 裡面有一些零錢跟發票 這樣會觸法嗎?(確定是回收室惜福區拿的)

別人丟掉的東西 放在惜福區 會有爭議嗎?(有監視器)

想說這樣有沒有法律問題

看一堆撿資源會收的 都會拿


提問人您好,以下僅敘明相關法律規定。但請注意,每個個案情況有所不同,撿拾大樓回收區(或惜福區)的物品時,仍須確認物品已經是確定沒有人要的無主物,否則可能有法律責任。

大樓住戶把物品放在惜福區的意義

社區如果設有回收室、惜福區,顧名思義,應該是所有人將不要、想丟棄的物品集中放置,由社區管理單位依規定進行廢棄物清理,或者開放讓其他住戶拾取。

這個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為「拋棄」所有權[1],意思是當所有人透過把物品放到回收室,並且不再過問物品去向時,是透過這樣的外在舉動,放棄了對於物品的占有,也放棄對物品的所有權。

這時,物品會處於「無主」的狀態,任何人只要以想要取得所有權的心態,將該物品拿走、支配,依法就可以取得物品的所有權[2]。所以將其他住戶拋棄在回收區的東西,例如紙箱、舊電器、舊床墊、小家具等物品帶回自己的家使用,原則上不會有問題。

物品只是暫時放置或遺忘,取走可能有法律問題

然而,如果該物品是暫時放在回收區,或者不慎被忘在回收區,這時物品的狀態不是被拋棄的無主物,而是法律上的遺失物或遺忘物,把它撿走就可能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例如住戶A在把電風扇放到回收室時,口袋裡的皮夾不慎掉出來,這時皮夾並非住戶A原本要拋棄的東西,這時皮夾就屬於「遺失物」。或者是因為方便活動,一時將背包放在回收室地板,卻忘記背走,讓背包一時之間脫離所有人的持有,這時背包是所謂的「遺忘物」。如果心裡面知道「這東西可能還是有人要的」,但仍把處於這種狀態下的物品撿走,將會觸犯刑法上的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3](一般常聽到的稱呼是侵占遺失物罪)。

舉例來說,實務上曾出現撿回收的人取走他人在回收場、資源回收區附近的遺忘物,如他人掛在機車上的腰包[4]、暫時放在地上,裝有皮包跟鑰匙的紙袋[5],經過調查事實後,可推知取走財物者應該可以知道那些東西其實是物主還要的東西,而不是被拋棄的無主物,因而被判有罪。

如果遇到可能不是被拋棄的物品,建議交由社區管理室招領

有些回收室、惜福區中的物品,例如舊衣服、舊曬衣架、舊書,或如問題所示,即使裡面有零星的發票、為數不多的零錢,相對可以判斷是被拋棄的無主物。不過有些物品,可能可以綜合推斷出原物主沒有想要拋棄它們的意思,例如裡面有證件跟零錢的皮夾、放有生鮮食物的購物袋、夾在床墊裡的大額現金或私房錢[6],或許是住戶一時忘記的,也可能是住戶大掃除時不慎放到回收室的財物。

如果是上述遺失物、遺忘物,就不建議撿拾,而是建議送到社區管理室招領,後續經過招領程序,撿到的人可能依情況可以向失主請求報酬,或甚至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也因為有依法實踐撿到遺失物的程序,而不會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喔。

詳細的流程,可參考黃蓮瑛、林立群(2022),《撿到東西怎麼辦?送到警察局卻一直無人認領,東西會變誰的?——簡介遺失物取得所有權》一文。

註腳

  1.   以在社區回收室放置物品來說,可能涉及的規定為民法第764條第1、3項:「
    I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
    III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2.   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可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原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5.   可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
  6.   此類事件層出不窮,例如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2024),《衛生紙包鑽石項鍊誤當垃圾丟 北市環保局協助民眾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