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東西怎麼辦?送到警察局卻一直無人認領,東西會變誰的?——簡介遺失物取得所有權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林立群(認證法律人) 5 1
刊登:2022-04-15 ‧ 最後更新:2022-12-06

案例

大學生A在課業之餘,也積極從事公益服務活動。有一天,A在參與公益團體的街頭義賣活動時,在地上撿到現金1000元。但A無論如何詢問,都無法找到1000元的失主。在旁的同伴B建議A可以直接把1000元捐作團體的公益基金,但A依稀記得以前公民老師有提到,撿到東西必須送到警察局。請問A應該如何處理?

本文

一、撿到東西一定要送到警察局嗎?(見圖1)

圖1 撿到東西怎麼辦?||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 / 繪圖:Yen
圖1 撿到東西怎麼辦?
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 / 繪圖:Yen


撿到東西時,如果這個東西是別人的,也就是有其他人對它享有所有權的時候,除非這個東西的所有人拋棄所有權,否則就算東西遺失,所有人不再持有這個東西(一般稱為「遺失物」),但所有人對遺失物所享有的所有權並不會因此而消失。

正是由於所有人對遺失物的所有權並沒有因為東西的遺失而消滅,法律規定,撿到東西的人(一般稱為「拾得人」)必須儘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的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而報告時,應一併交出遺失物[1]。警察或自治機關會依相關規定進行通知或招領[2]。例如拾得人把遺失物送到警察局,警方會清點遺失物後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給拾得的民眾並查找失主,如果找不到失主,就會在「拾得招領網路公告」網站上公告招領[3]

所以撿到遺失物除了送到警察局,也可以選擇用儘速通知所有人、遺失人、其他有受領權的人,或向警察局、自治機關報告並交付的方式。但如果沒有通知、報告交付給這些機關,而擅自挪作他用,無論是收到自己的口袋或捐作公益團體的基金,都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最重可處15000元的罰金[4]

二、除了送到警察局,還可以送到哪裡?

除了可以送到警察局或自治機關以外,如果是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撿到遺失物的時候,為了使拾得人可以更簡便地就地進行失物招領,並且讓失主更容易找回遺失物,拾得人也可以將遺失物送交這些場所的管理機關、管理人或負責人[5],由他們暫時保管,並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進行招領[6]

舉例來說,如果在百貨公司撿到東西,除了可以送到警察局以外,也可以把東西直接交給百貨公司的服務台,由百貨公司的服務台暫時保管並進行失物招領。

不過,這些場所只是為了失物招領的方便,暫時保管而已。如果已經招領了一段期間,失主卻遲遲沒有來領取,這時候還是應該要把撿到的東西,交給警察或自治機關保管。警察或自治機關收到遺失物後,認為有必要的話,還可以再次招領[7]

三、如果送到警察局卻一直無人認領,東西會變誰的?(見圖2)

圖2 遺失物送到警局一直無人認領,會變成誰的?||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 / 繪圖:Yen
圖2 遺失物送到警局一直無人認領,會變成誰的?
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 / 繪圖:Yen

(一)無人認領超過6個月

拾得人將東西送到警察局後,已經通知失主前來領取而沒來領,或經過招領卻一直無人認領,這時如果從通知或最後一次招領的那天開始起算,已經超過6個月都沒有人前來認領的話,那麼拾得人可以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會通知拾得人前來領取[8]

(二)拾得人3個月內沒來領

又為了避免拾得人也一直沒有前來領取,造成警察或自治機關處理上的困擾,法律也規定,拾得人在接到警察或自治機關的通知或公告後3個月內沒有前來領取的話,那麼遺失物就會歸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所有[9]

(三)不到500元的遺失物,通知招領的時間更短

另外,如果遺失物的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因為財產價值比較低,考量到招領成本以及遺失物價值的效益,民法特別定有簡易招領的程序[10]。也就是在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的人的情況下,儘速通知後,如果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超過15天無人領取,或在不知或無法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的人時,自拾得的那天起算超過1個月的時候,拾得人就可以取得遺失物或變賣所得的價金。

但請注意,如果是不具有財產價值的遺失物,例如疫苗接種的小黃卡、學生證等,則不適用這邊簡易招領的規定,仍需依照上述的一般招領程序進行招領[11]

四、結論

雖然A在街上撿到錢以後,無法找到1000元的失主,不過,因為失主對1000元的所有權並沒有因為遺失而消滅,所以A如果沒有把1000元送到警察局、自治機關或場所管理處,而任意把1000元挪作他用,即使不是收到自己的口袋,仍可能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如果A依法將1000元送到警察局,經過警方通知或招領,超過6個月還是沒有人來領的話,1000元就會變A的,警察會通知A去領。

因此,如果您在路上撿到東西,建議您還是先將撿到的東西送交給警察局、自治機關或公共場所的管理處。千萬不要擅自私吞或把東西挪作他用,以免構成犯罪。

註腳

  1.   民法第803條第1項:「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2.   民法第803條第2項:「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2022),《民眾拾得遺失物交存派出所及後續相關作業程序》。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5.   民法第803條第1項:「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6.   民法第803條第2項:「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7.   民法第804條:「
    I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II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8.   民法第807條第1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9.   民法第807條第2項:「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10.   民法第807條之1:「
    I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II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III 第八百零五條至前條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11.   民法第807條之1立法理由:「又本條僅適用於具財產價值之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不具財產價值之遺失物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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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3614(一般會員) 2023-01-27 09:33:57
倘若6個月後失主才出現領取,是否需追溯拾獲人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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