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網路上下載他人影片並覆蓋,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改作全力,若在電視頻道上播放,亦涉及公開播送等行為。另外僅打上「影片取自YouTube」而未明確標示原影片的著作人或創作者姓名,亦可能侵害著作權人格權。
著作權法第65條雖有合理使用的規定,但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需審酌利用目的及性質、著作性質、所利用的質量及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等因素為判斷,就您所述,似有多項不利合理使用之判斷因素,此類商業性利用,未經授權而重製、改作並公開播送,通常難以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另外,著作財產權侵害為告訴乃論之罪,應由著作權財產權人或被授權人於時效內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