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學生在學習期間「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為畢業條件之一,學校確實有權依此訂定獎懲換算方式。
不過,《行政程序法》第8條及憲法比例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應具備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警告原屬最輕微的處分,若累積27次便直接換算為3大過而失去畢業資格,雖然在形式上屬於制度化換算,但可能被質疑:
必要性不足: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仍能達成教育管理目的的手段(如分階段輔導、部分清除紀錄等)。
衡量性不足:最輕微處分累積到直接失去畢業資格,懲處與行為嚴重性差距大,可能造成過重負擔。
因此,該制度雖有法源依據,但在個案上仍有被檢驗比例原則與教育目的適當性的空間。若學生或家長認為不當,可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啟動教育申訴,再申訴,必要時進一步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