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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處分書,如未送交受處分人或者同住一處的家人簽收,又未依其他合法程序(例如寄存或留置)完成送達,便需重新送達。否則不發生送達的效力。 (more...)
行政處分的處分書,經受處分人簽收後,就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即使受處分人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原處分並非當然停止執行。(見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more...)
已經被再申訴所取代了。 依照該法第54條第7項的規定,屬於行政處分性質的懲處,經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作出決定後,這個決定就視同訴願決定,如有不服,便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more...)
一、行政訴訟法沒有調解程序的規定。如果依照該法第113條或第221條撤回訴訟(這不叫撤銷訴訟)或成立和解,便可根據該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規定,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2/3。 二、訴訟費用依照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除裁判... (more...)
一、獲准訴訟救助,只是暫時免付訴訟費用,可先進行訴訟而已,並非免費。最終如果敗訴確定,屆時仍須繳交。倘若已經繳納裁判費,除了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第2項、第420條之1第3項的情形,可以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2/3外,別無退費的規定。 ... (more...)
原因在於,人民針對「不予換照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仍然無法滿足他繼續播報廣播電視的利益。他應該要提起「請求作成換照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又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有難以回復之損害,故亦得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即聲請法院暫時命行政機關做出予以換照的處分... (more...)
問題1:Uber公司在提「撤銷行政爭訟」時,依訴願第1條、4條之規定,應先向「公路總局」之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提起「撤銷訴願」交通部在審理訴願時,難道不知道公路法的「裁罰管轄權」嗎? 這個問題實際上涉及,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爭議,亦即交通... (more...)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法律地位」為何?又是否為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受託人(團體)?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下稱本會),是一個國家成立的私法上之財團法人,理應為一私法主體,原則上不得行使國家高權力。... (more...)
以下簡單回應︰ 一、依法應先經過訴願程序之訴訟,並無許其排除訴願先行程序之例外。 二、本提問所援引之訴訟,乃是屬於保全程序,與「本案」訴訟並不相同。是關於本案訴訟,如果是撤銷訴訟,則應當提起撤銷訴願為前提,此乃訴願決定書謂「如不服本決定,得... (more...)
A直轄市政府開罰甲公司前,應符合哪些程序、一般法律原則? 依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機關對於人民作成行政處分時,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使其獲得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此外,關於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例如,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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