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又,《工會法》第19條規定:「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另,《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工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依工會章程規定直接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選任者,當選後即具該工會理事身分」。
綜合以上工會法規定,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而理事則由工會會員中選舉產生。因此,若該預定理事長無法加入工會成為會員,自然也無法被選舉為理事,進而無法擔任理事長。
故,應考量是否針對會員資格之限制變更工會章程[1],使預定理事長有成為工會會員之可能,以使理事長選任符合相關法令要求。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