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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6-03-14

外婆過世,繼承問題請教


1.請問,外婆下有我母親及舅舅,後因母親已先過世,而外婆名下房產是否由母親所生子女(4人)及舅舅一同繼承

2.因母親所生子女4人,其中兩人拋棄繼承後,繼承權會落在另2人身上,還是會再平均分配再分配到舅舅身上


您好:
對於您所詢問的繼承問題,以下依據法律規定簡單說明。若後續針對具體案件有進一步的專業法律需求,建議您尋求律師的協助。

母親先過世,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在外婆過世時,若外公也已過世,法律上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您的母親與舅舅,兩人的應繼分各為1/2[1]。由於您的母親早於外婆過世,依照民法規定,母親的應繼分會由其子女,也就是您與兄弟姊妹4人共同繼承[2]
換句話說,您的舅舅獲得遺產的1/2;您與兄弟姊妹,每人各得1/8(1/2÷4)。

部分代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應繼分由其他兄弟姐妹均分

若代位繼承人中有人選擇拋棄繼承,依照民法規定,其應繼分由其他代位繼承人平分[3]
也就是說,若2位兄弟姐妹拋棄繼承,他們的應繼分就會歸屬於剩下的2人。舅舅維持1/2的遺產;未辦理拋棄繼承的2位代位繼承人,將每人各得1/4。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2),《父母輩先過世,之後祖父母輩過世,孫輩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代位繼承的意思與要件》。

註腳

  1.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3.   民法第1176條第1項:「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