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網路上的資訊表示臺灣的作家過世50年之後,他生前出版的書籍就是公共財產,不過我還有看到一種說法是著作財產權可以讓與。所以,假如有作者生前將自己某書籍的著作財產權賣給出版社,而那個出版社現今還正常經營,卻沒有將該書籍重新出版的情況之下,即使作家已過世50年,我仍不能重新印製、販售該書籍嗎? 另一種情況是,假如那位作者生前有將該書籍的著作財產權賣給出版社,但那出版社現今已停業,請問是否代表作家過世50年後,其書籍的著作就屬於公共財產了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