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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7

關於外語雜誌裡的「對談」著作權歸屬?

匿名(一般會員)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2019-08-14 16:49

想試著翻譯並商業出版國外網站上或是雜誌中的作者「對談」(可能為雜誌安排場合讓作者群對談,而雜誌僅呈現對談紀錄),而這樣的文章(一問一答或是對話)該找誰談授權翻譯事宜?又若該國外雜誌已停刊,出版社倒閉,作者群仍在世,是否還需要取得授權才能翻譯出版並將譯文拿來販售?


本文將簡要回答此問題。
 
翻譯屬於著作權法中所謂的「改作」[1],又改作他人作品者,其作品稱為衍生作品,亦是獨立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對象[2]。然而,改作權為專有的權利[3],為著作財產權人所有。
著作權保護,是著作本身,當然包括其中底一字一句。
 
 
本案中的著作,應由出版社取得著作財產權,其權利之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本法第33條[4])。出版社倒閉者,則法人格消滅,其權利(著作財產權)亦隨同消滅(本法第42條[5]),除非該法人在消滅之前,已經將其財產權進行移轉。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2.   著作權法第 6 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3.   著作權法第 28 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4.   著作權法第 33 條︰「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5.   著作權法第 42 條︰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