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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8

設計師離職後,可否將在職期間工作成果以「個人作品集」方式展現,作為未來面試使用?


我與原公司聘僱合約中只有約定在職期間設計成果歸公司所有(所有權、智慧財產權),且不能用我的名字對外主張成果是我設計的。

現在我想求職,請問怎麼做才能安心將曾設計的作品納入作品集?公開在個人網站上、email寄送給想求職的公司、紙本呈現給面試官並當場拿走。


在此簡單回應您的提問。

本文認為您可以將該作品納入作品集中,且可以表明作者身分而不會違反契約約定︰
契約中約定1.成果歸公司所有 2.不得主張作者身分,此兩項要求(尤其是第二項的意義)可解釋為維護公司的營業利益,因此,在不涉及營業利益的範圍內,例如對外進行求職所需,並不是該契約所要去規制的範圍,而且就算以此進行規制,本文也認為不合理。故作者在求職信中收錄曾經的作品,並表示為作者,並不違反系爭契約的內容。
※然而,公司可能會認為作者違反契約之約定提起告訴,此時便會討論到「此契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本文認為,如果創作者表明自己的身分,僅為了求職,而非直接對外賺取錢財,那麼系爭契約限制此行為時,便違反公序良俗。[1]
 
從所有權、智財權的角度出發,只要利用人於適當範圍內利用這些作品,就不會侵害到他人的權利。例如,僅僅作為面試之用,而將該作品編錄為作品集,並不會侵害他人的權利,自然非法所不許。

註腳

  1.   這問題往往涉及,民事契約的約定能夠約定到什麼程度,難道只要不違反立法者訂定的法規範就好了嗎?此稱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問題或稱擴散作用,有興趣者,請參照拙著,社區大樓對私人區域的禁菸規定,合法嗎?,法律百科問題︰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861#Ans-794?hightlight=%E5%85%AC%E5%BA%8F%E8%89%AF%E4%BF%97
匿名(一般會員) 2021-10-03 11:49:17
不好意思,想請問您 這是我在公司簽的合約其中一條 甲方是我,乙方為公司 甲方同意於任職期間,因職務上直接或間接之任何著作、 研究開發之作業、電腦系統及電腦程式等, 無論其為乙方既有程式、系統之改良或新開發者,其智慧財產權及相關之利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等)歸屬於乙方所有,如為著作物則以乙方為著作人,甲方同意無條件協助乙方完成。各項權利之登記、 註冊手續。 請問這代表我在公司裡設計的著作財產權都屬於公司嗎? 那是否未來求職時就不能出示這些作品了呢? 也不能在網路上公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