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站民國93年8月30日起建置「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系統」,網址如下:
https://iweb2.npa.gov.tw/NpaE8Server/CE_Query.jsp
一般人只要輸入欲查詢對象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就可以知道此人是不是通緝犯。這項查詢逃犯的措施,是「警政精進方案」中,「加強為民服務計畫」的一項,包括法院、地檢署及軍法機關發布的通緝資料,一般民眾僅需鍵入「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即可進行查詢。
如果查詢的對象發布通緝中,查詢結果會顯示出通緝的機關;反之,如果沒有被通緝,則會顯示「查無資料」。
但此項查詢系統有兩個地方需要注意:
一、通緝犯資料上網公告與通緝機關發布通(撤)緝有時差,正確資料應以通緝機關最新發布之通(撤)緝為準;
二、資料僅供參考,勿移作他用,詳情須洽原通緝機關確認。
如果查到對方不是通緝犯,當然可以放心與之正常互動來往。可一旦發現對方是通緝犯,如果是基於親情、友誼或其他個人因素,不但不向執法機關檢舉,反而以種種方法將這名通緝犯予以藏匿,就等於阻礙了司法機關的追緝,也妨害了國家刑事司法的偵查、審判、刑的執行等公權力的作用,這樣的行為在刑法的角度被認為是一種犯罪行為,這一點在刑法第164條中已有明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原為銀元,現提高及改為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刑法第164條包括了兩種不同的犯罪,即:
(一)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罪
(二)使犯人或脫逃人隱避罪。
在刑法第164條的犯罪構成要件有二個重點:
第一、要有藏匿或使之隱避的行為;所謂藏匿,是指用窩藏隱匿的方法,使追捕的人不容易發現被追捕的對象;而所謂使之隱避,是指用藏匿以外的方法,讓被追捕的人不容易被查獲。
第二、藏匿或使之隱避的對象必是犯人或脫逃人;所謂犯人是指犯了罪的人。而脫逃人則不一定是犯了罪的人,只要是依法拘禁的人脫逃,就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