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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1項所述的交通勤務警察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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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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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01:42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1],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與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及「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交通勤務警察係指交通警察(例如:交通隊員警)及一般行政警察執行相關交通勤務,皆為交通勤務警察。

註腳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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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19-08-28 09:33:46
一、定義:實施交通執法之警察。 (一)實務:指涉各縣市分局交通分隊派出所一般行政警察執行交通勤務而言。 (二)學說:廣泛稱交通執法實施人員為「交通檢控」,實施交通攔檢或交通檢查之人而言。 1、警察職權行使法:交通執法 (1)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設置管制站」 (2)第八條「交通臨檢」 (2)第十條「裝設監視器」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交通稽查 (1)一般交通稽查: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 (2)預防危害之交通稽查:取締酒駕(道交35、刑法185-3) (3)科技工具之交通監控:第七之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儀器取得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