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提問所說情形,既然未能舉出證據,無論提告毀損或公共危險,在訴訟上都不容易獲勝。何況加害人是低收入戶,即使告贏,只是白忙一場,可能難以取得賠償,此事利弊得失,請您的朋友衡量抉擇。 (more...)
賠償,是指賠償「損失」而言。介紹人要求賠償,應當說清楚受了哪些損失?損失的金額是多少?然後你們才和他進行商談。如果是合理的話,便可答應賠償。 (more...)
一、身分證掛失、補辦及郵局帳戶掛失重新開戶,都是正確的自保方法。將來如果遇到困擾情況,便能主張被人不法使用。 二、身分證影本被詐騙集團拿去地下錢莊借錢,的確會有這種風險,但願不發生便是幸運。 (more...)
您姐夫的孩子才ㄧ歲多,依照《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是「無行為能力人」。又依第7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因此,您的姐夫以父親身分,依法當然是他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不發生要向法院聲請成為「特別代理人」... (more...)
此部分還需要詳細論述,該水管漏水是屬於個人住戶使用的水管還是共管。 若是共管應由全體共有人一同負擔該費用,若是個人分支水管或自拉的管線就需要由該管所有人自行負擔。 另外要注意個個抓漏師傅的判斷基準與經驗都有落差,漏水是極度專業與有各種因素的... (more...)
您由於事實上的困難而無法出庭應訊,既已寫了狀子向法院作了說明,法院便有改期再傳訊的可能,請等候通知。(寄出才ㄧ周,如果改期不會這麼快。) (more...)
您好: 如果銀行手上有債權憑證並且有定時換發的話(這部分程序是不會通知債務人的),則即便銀行沒有向您本人催討債務,銀行的請求權還是存在的,所以銀行若有查到財產,仍可以執行。 (more...)
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如果在收到判決書後還沒有滿20天,就表示案子還在上訴期間以內,您有權提起上訴。既然還沒有確定,就談不上執行的問題。 (more...)
自2010年11月起,因為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修正,判決書原則上必須公開當事人的姓名,不因判決結果是有罪、無罪或公訴不受理而有不同。這是立法者認為必須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相關機關都必須依法執行。 但關於當事人的地址、身分證字號... (more...)
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夫妻吵架、或已離婚的夫妻,私自把孩子帶走,不讓另一方接觸,都有可能涉及刑法的略誘罪。所謂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