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作者群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文章
專欄
問答
辭典
範本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文章
專欄
問答
辭典
範本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所有問答
/
刑事犯罪
/
偽造文書
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異議紀錄表,未實際參與執行盤查之警察,在該異議紀錄表上面簽署其為執行人員。何罪?
LU0000340
(一般會員)
‧
2018-11-02 14:58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法律百科
(認證法律人)
2019-02-27 10:01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規定,執行巡邏、臨檢勤務,針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民眾對於警察行使職權認有侵害其權利時,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1]
規定,表示異議,並請求警察開立異議紀錄表,同時亦可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
[2]
。
承上,由於異議紀錄表是人民提出行政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的依據,也可以當作「公文書」,所以上面簽署的執行人員自應是實際參與執行盤查之警察。如果不是,簽署的警察有可能成立偽造公文書罪
[3]
。
然而是否成立上開罪名,仍需要根據個案加以判斷。
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另一則問答:
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異議紀錄表,其有權製作人係何人?
註腳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
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II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II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2018),《
民眾受臨檢時之權益及警政署提供相關作業程序參考資料
》。
刑法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
,
警察職權行使法
,
異議紀錄表
訂閱電子報
×
您可以透過電子報閱讀法科精彩內容喔!
姓名:
*
Email:
*
法律百科於2026年5月1日起,停止更新。
請讀者留意網站內容及援引資料,是否與現行法令規定相符。感謝。
×
祝福法律百科的朋友們新年快樂!
網站農曆年節不休息,歡迎常來逛逛,共同討論法律問題,交流分享,讓法律成為解決問題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