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受贈股權,婚後公司盈餘分配與公司結束清算分配,各是屬於婚前或婚後財產?

匿名(一般會員)
2020-12-22 04:18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如果婚姻的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的話,就會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1],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2],日後發生一方死亡、離婚等情形,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時,「婚後財產」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則範圍[3]。因此,財產究竟是在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確實是重要的問題。

股權的盈餘分配是婚後財產
提問人提到婚前受贈股權,這些股權無論是有償取得或無償受贈,婚前所得就是婚前財產,然而,當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期間所產生的孳息,例如利息、租金等,依法就屬於婚後財產[4]。因此,婚前取得的股權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股息、股利、盈餘分配等,都屬於婚後財產,也就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5]
公司結束的清算分派
至於婚前已經擁有的股份,婚後這間公司卻解散、清算,收到的清算分配究竟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首先,當公司清算時,要依法清償費用、債務、稅額等,再將賸餘的財產依照股份比例分派給各個股東[6]。收到的分派所得,就股本的部分,或許可以認為是婚前股份的變形或轉換,但具體情形仍可能因為個案及舉證有所不同。相關的見解或案例解析,也謹請諸位先進不吝賜教。

註腳

  1.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2.   民法第1017條第1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關於夫妻財產制,可以參閱:王如玄(2020),《夫妻財產制有幾種?》、邱俐馨(2019),《夫妻財產制度的類型——法定、約定財產制》。
  3.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內容,可以參閱:王如玄,《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黃蓮瑛、陳哲瑋(2020),《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問題》。
  4.   民法第1017條第2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5.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上訴人所有俊揚實業有限公司百分之三十五之股份,係婚前自被上訴人無償取得,固屬上訴人之婚前財產,惟該部分股權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之股息、股利、盈餘分配等孳息(下稱孳息),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特別規定,為上訴人之婚後財產。」
  6.   公司法第330條:「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公司法第91條:「賸餘財產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