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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以下有包括18歲3個月嗎?


有看到這篇文章討論,說以上、以下是「有包括數字本身」: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907

所以「14歲以上未滿18歲」是包括14歲,不包括18歲,
這樣的話,「18歲以下」有包括18歲,那例如18歲3個月,算是18歲以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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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以下、以內都是包括數字本身
刑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都有規定,「以上」、「以下」、「以內」都是包括數字本身[1],就算不是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在民法或其他法律中,也是一樣的概念,「以上」、「以下」、「以內」都包含數字本身[2]
關於以上、以下的說明,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1),《法條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數字本身嗎?刑、民法或其他法律有不同嗎?》。
「18歲以下」是當日剛滿18歲和未滿18歲,不包括已滿18歲
就像前面說的,「18歲以下」確實有包括18歲,但依照法院實務見解,這裡的「18歲以下」,只包括當日剛滿18歲以及未滿18歲,並不包括已滿18歲而未滿19歲[3]。所以18歲又1日,就不是18歲以下,提問提到的18歲3個月,也是已滿18歲未滿19歲,不是18歲以下。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1項:「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
  2.   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14570號(2014/12/19):「二、按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參照上開規定,法制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包含該本數計算,合先敘明。」
  3.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64號刑事判決:「刑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依此規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十四歲以下之男女』,係指被害當日剛滿十四歲及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本件被害人係七十六年○○月○日生,則其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滿十四歲,自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即非十四歲以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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