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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沒有原因亂打電話給警察局或急救或是1999市民專線,會有什麼後果?

小誠(進階會員)
其他其他 ‧ 2021-09-23 08:49

看《火神的眼淚》看到會有無聊人士隨意打119電話,或是看新聞看到有人隨意亂打110或1999電話,請問這樣的人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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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亂打119、110報案專線最高可處新臺幣15,000元罰鍰

(一)濫用119、110的罰則

119是消防機關的報案專線,供民眾於火災或急難發生時尋求協助[1]。若無故撥打或謊報火警、災害、緊急救護案件,可能面臨新臺幣3,0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甚至可能被處拘留[2]

110是警察機關的報案專線,除了報案以外,若有急難需要救助,或發現對治安、交通有影響的狀況時,可以撥打110請警察協助處理[3]。若無故撥打或濫用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可能面臨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4]

(二)實務案例

實務上因不當使用報案專線而受罰的案例相當多,例如謊報火警[5]、謊報救護案件[6];撥號後又掛斷或不出聲說話,經警方撥放語音勸阻後仍不聽從,在11小時內連續撥打110高達82次[7];也曾有民眾反映小孩吵鬧妨礙安寧,但員警訪查周邊住戶,其他住戶皆表示無此狀況,民眾卻仍在事後兩年內陸續撥打報案電話達2,244次[8],這類浪費資源的行為都會受到處罰。

 

二、濫用1999市民專線仍需留意其他法律責任

1999是各地方政府提供給民眾使用的服務專線,主要提供陳情、縣政或市政業務的諮詢服務。

雖然對於單純的大量撥打、濫用行為,法規上暫無罰則;但若電話中交談的內容涉及其他違法事由,仍會依其他法律處罰。例如無故透過1999轉接110,一樣屬於濫用報案專線的行為[9];或是惡意對承辦案件的公務員出言不遜[10],即使沒有達到刑法妨礙公務[11]或侮辱公務員[12]的程度,這些行為還是可能會面臨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13]

註腳

  1.   內政部消防署(n.d.),《119、112》。
  2.   內政部(2021),《1年百萬通亂撥119 消防署籲珍惜資源 最高罰1.5萬》。
    消防法第36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3.   內政部警政署(2022),《110報案》。
  4.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抗告人雖提出瓦斯桶、瓦斯管線照片2張為證……,然上開照片均無從證明其住處是否曾有發生瓦斯漏氣,況以抗告人之立場,倘係因其住處瓦斯外洩撥打消防專線,報案後卻無消防人員到場,理應再次聯絡消防專線追蹤處理情形,惟其後亦無相同電話號碼或該案相關詢問電話進線……,顯見抗告人所辯係臨訟卸責之詞,尚無足採。核抗告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堪為認定。」
  6.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110年度花秩字第28號刑事裁定:「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委由不知情之旅店員工撥打110報案專線,謊稱其投宿房間內有女子已無呼吸心跳之情事,惟經處理員警到場確認並無被移送人所稱上開情節,顯然已使公務人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
  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抗字第9號刑事裁定:「經受理員警於同日11時55分於電話中撥放語音勸阻後,惟抗告人仍不聽從勸阻,自同日11時55分起至22時49分止,接續以上開手機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共計82次,向員警報案內容或為未出聲、一半掛斷、無具體內容、重複報案等無效案件。」
  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248號刑事裁定:「被移送人雖於警詢時辯稱:『隔壁小朋友吵鬧時間不定,妨礙安寧。』……但經警方多次實地查證,均未發現妨礙安寧之情事;又經訪查附近住戶後,皆反應無小妹妹遊戲吵鬧之情形,且有兩名住戶表示該戶目前並無住戶……且被移送人於107年1月1日至108年9月12日間,共撥打2,244次報案電話,與常情顯然不符,不足採信,是其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行為,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非行,應依法論處。」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秩字第111號裁定:「被移送人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至同年2月21日間,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電話共計46筆、1999人民陳情專線轉報110報案專線電話共計18筆,經員警勸阻不聽,嗣又於111年4月6日16時23分許、111年4月12日15時42分許撥打1999人民陳情專線轉報110報案專線電話及於111年4月14日18時27分許撥打110報案專線電話,因而對110報案臺影響嚴重。」
  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秩字第54號裁定:「被移送人……向台北市政府1999話務中心來電,於陳述案件過程中以『承辦人即甲○○昨天做愛的時候你老婆不會說阿嗎?你大便的時候不會恩嗎?歡迎甲○○要告市民就早點告』等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11.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2.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1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第4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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