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答案

觀察勒戒後定期驗尿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毒品、賭博 ‧ 2022-03-22 02:4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第25條之規定驗尿,其中觀察勒戒後法院給予不起訴已經評價,而後續又得列管兩年定期驗尿,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況且觀察勒戒程序已有醫師評估,認定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才能釋放,並獲得法院不起訴處分,而列管兩年定期尿液檢測限制部分人民自由,且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匿名(認證法律人)
6 6
2022-03-22 15:13

勒戒是決定要不要進行強制戒治的前期檢查過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規定的採驗尿液,如同後續追蹤檢查,既不是處罰,也不是認為有罪,所以沒有一事二「罰」或違反無「罪」推定的問題。

送出 取消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3-23 00:47:41
但勒戒能出來已經經醫師評估兩次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法院也會給予不起訴處分。而強制定期驗尿程序限制人民自由,這樣是否違憲呢?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5-10 15:10:41
採驗尿液是後續追蹤檢查的性質,從憲法第23條來看,合於比例原則,不宜指為違憲。
LU0012775(一般會員) 2022-10-28 13:23:09
問一下!那後續驗尿不去會有問題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10-28 15:09:15
如果無故拒絕受檢,可以報經檢察官許可後,強制驗尿。
匿名(進階會員) 2022-10-28 15:33:32
最近憲法法庭裁判強制驗尿違憲,要求相關機關兩年內修法,同時若被強制驗尿可在採驗後向檢察官聲請撤銷,十天內向法院聲請撤銷,但不知道實務會變成如何。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10-29 01:10:41
憲法法庭111憲判16號判決,是對於為了蒐集可能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7、10、11之1第2項或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各罪的證據,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實施強制驗尿的事例,認為違憲所作成的判決。至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的採驗尿液,不在該則判決所宣告違憲的範圍之內,能否援用,恐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