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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規範的範圍,及實務上的可能性

匿名(進階會員)
救濟與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 2022-06-25 01:59

《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項:

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
【八親等內之血親】或

【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請問【八等親血親】範圍為何?
(遠祖父母、雲孫子女、表姪元孫、外再從姪孫、再從姪孫、外族兄弟姐妹﹒.﹒.?)



【五等親姻親】又為何?
表&堂 姪(女)之配偶、外堂姑叔父之配偶、堂姑叔父的配偶、曾孫女之配偶、姪孫之配偶、外甥曾孫(女)之配偶、配偶之天祖父母、配偶之來孫(女)﹒.﹒.﹒.

除了1-6等親外,幾乎沒見過第8等親的親屬表,實務上的可能性不大,為何立法者要規範到8等親內?

又法官在審判前還要「仔細」身家調查,再決定迴避?八等親內血親屬範圍是否過於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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