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第一位給答案

關於既判力的問題

匿名(進階會員)
救濟與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 2022-06-26 13:44

民事訴訟法 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關於這個法條,想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請教問題。

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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