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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公開平台毀謗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名譽 ‧ 2022-09-16 02:24

我司員工在公開平台發文,文中內容已造成毀謗並影響本公司商譽,請問是否可以予以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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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開平台發文影響雇主或公司形象,可能涉及的犯罪有:

刑法公然侮辱罪[1]
發文內容是單純人身的攻擊,而非講述具體的事件,例如罵三字經、畜生。
刑法誹謗罪[2]
發文內容是可證明真偽的具體事實,且未經合理查證,例如老闆與員工有婚外情、公司在廁所偷裝針孔。
刑法妨害信用罪[3]
發文內容妨害公司在商業活動上的信譽,例如公司的產品都偷工減料、欺騙合作廠商。

 

由於提問中並未描述太多內容,而是否確實構成公然侮辱、誹謗,是否確實達到影響公司商譽的程度,都需要更多資訊來個案判斷,如有需求建議參考下列管道尋求專業協助: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2),《什麼是誹謗罪?那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蔡文元(2022),《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法律百科(2021),《S3EP11︱一個幹字值多少?如何避免妨害名譽地雷?》。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I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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