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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說反話的方式罵人容易被判刑嗎?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自由 ‧ 2022-10-28 05:50

比如說:我真是祝你身體健康!祝你事業順利!祝你萬事如意!祝你出入平安!祝你財源滾滾!好人一生平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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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於提問中並未提供太多資訊,通常我們無法只用特定一句話,或特定的語氣、字詞、表達方式,斷言一定會(或一定不會)負上法律責任。以下僅簡單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為例[1]

實務上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2]的案例
不論是網路留言、留紙條、當面放話,即使並沒有真的要做出這些行為,只要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足以讓對方感受到恐懼不安,就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3]
被認定構成犯罪
因為與網友對公共議題的立場不同而發生爭執,在網路上留言「祝福你的小孩走在路上很安全」、「希望他們也能快樂長大[4]」。
告訴對方「我祝福你出入平安」,但當下又以其他言語辱罵對方,且有毀損物品的行為[5]
LINE私訊「祝妳身體健康、一路順風、萬事如意」、「祝妳新年快樂」,但又將對方的照片做成遺照樣式,並夾帶祭拜、燒金紙的照片[6]
被認定不構成犯罪
為了替友人出氣而產生爭執,告訴對方「我祝福你喔,你就好好的走,好好的走,走路不要跌倒」,法院依相關證據認定當事人並未感到恐懼[7]
傳送的簡訊包含「祝福你早日康復」、「我不會動你」、「我選擇原諒你」等,法院觀察簡訊全文與整起事件經過,認為這些字眼只是希望雙方結束無謂的謾罵[8]
小結

以上雖只是簡單舉例,但可看出同樣是當事人間產生糾紛,並在爭執過程中夾雜著祝福的情況,是否真的構成犯罪,法院仍然是觀察具體事件脈絡與相關證據綜合考量。如有個案需求,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你好大、我不怕?不令人害怕的恐嚇還會犯恐嚇罪嗎?》。

匿名(2022),《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

法律百科問答(2020),《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

註腳

  1.   其他案例如觸犯違反保護令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905號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觸犯公然侮辱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11號刑事判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所表示的內容在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致被恐嚇者發生畏怖心理,陷於危險不安,罪即構成,且該罪之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加惡害之內容具有認識即可謂有恐嚇之故意,至於行為人有無實現惡害之意思及付諸實現的可能性,及最終之目的或動機何在,均非所問。」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
  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11號刑事判決:「甲○○……將自臉書截取之乙○○和3名未成年子女之照片,張貼在該討論區上,並留言『乙○○祝福你的小孩走在路上很安全』、『希望他們也能快樂長大』(反諷語氣)等語……被告與告訴人素未相識,因同性婚姻公共議題之立場互異,而在該討論區發生言語爭執;是依上開客觀情事綜合判斷,被告該等言詞隱含(反諷)有告訴人的小孩可能會遭遇到不測的意思,足令一般人聽聞或見聞後感受到威脅、恫嚇,客觀上屬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並達到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無疑。」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豐簡字第393號刑事判決:「甲○○因對乙○○回應詢問案件的態度不滿,突然情緒高漲……向乙○○辱以:『幹你娘,老機掰』……且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乙○○恫稱:『我祝福你出入平安』等語,致乙○○心生畏懼……並將丙○○手上之手機打落在地,致丙○○之手機螢幕保護貼破裂毀損。」
  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遺照為人死亡後,生前所留下之照片,對於尚未死亡之人張貼合成遺照,讓該人有被詛咒早日死亡,或將被加害而死之感覺,而具有恐嚇之意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65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34號判決意旨)。」
  7.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83號刑事判決:「被告被訴8句恐嚇言語,多為告訴人先行對話而順勢或順語氣所為,顯屬承接告訴人語氣、態度之情緒性用語,並非惡害之告知,甚至有些言語僅屬解釋或係告訴人先行提起,而在上開14分24秒之對話中,未見告訴人有何驚恐之舉,反而亦步亦趨緊跟被告,一路從閱覽室至大樓大門外,並一再主動出言對話,而非逃離現場,此節顯與遭恐嚇之被害人甚有歧異,足徵本件並無恐嚇情事至明。」
  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72號刑事判決:「觀諸系爭簡訊內容之文字全文及前後脈絡,客觀上僅係要求告訴人不要再為騷擾、毀謗或輕舉妄動,不然將有人出面為其維護權益,以此希冀達成結束兩人繼續以簡訊內容互相謾罵之目的,並無傳達任何對於告訴人或其家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為如何之惡害通知或該等言詞內容有何手段或行為不法之情,尚難認被告有藉此恫嚇告訴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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