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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26條

匿名(一般會員)
‧ 2023-03-01 15:47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請問這是指地方所立的自治條例都要叫XX市法規、XX縣規章嗎?

可是好像各縣市的法規後面都是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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