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子女超過10年以上沒有聯繫過父母,媽媽生病過世。子女未達扶養義務 可以繼承遺產嗎


這邊簡稱黃女士。
黃女士跟邱大哥在一起超過10年
有一張沒有法律效益的結婚證書
只知有兩個子女
10年來兩個子女對媽媽幾乎沒有關心甚至聯絡 更不用說有盡到扶養義務
這段時間不管金錢照顧都是邱大哥
邱大哥把錢放在黃女士的戶頭裡。
黃女士逝世後 子女們才出來說要分遺產
並且法院事後找出了原來黃女士跟在邱大哥有結婚證書前還有兩名已經失聯至少10幾年以上的子女。
總共四名子女在母親逝世後要出來分遺產。
但沒有人盡到撫養義務 甚至根本沒聯絡。
但戶頭裡的錢都是邱大哥的。
請問這些子女可以分遺產嗎?
邱大哥能把錢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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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被繼承人帳戶內的金錢不是被繼承人的:
實際所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1]向所有繼承人請求返還。
不能證明被繼承人帳戶內的金錢不屬於被繼承人時,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
只有當繼承人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2]的情形時,繼承人才會喪失繼承權,而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註腳

  1.   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2.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