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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後報警,可以主動提供哪些舉證?怎麼樣才能確保不被吃案?


在七月的時候發生車禍,當事人有在六個月內去警局提起刑事連帶民事(侵權行為)的訴訟。該車禍為一起追撞車禍,受害人當時騎摩托車在等紅路燈時(為完全靜止之狀態),遭到來自後方的單速腳踏車追撞,當事人僅有一點擦傷,但其後座乘客頸部挫傷、腦震盪,以及對道路有點心理陰影,騎摩托車時仍然心懷恐懼。
目前對方看起來只想賠償醫藥費以及財產損毀的部分,若是想要要求精神賠償的話,要提供哪些證據才比較容易獲得賠償?
此外,是否應該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有聽聞調解委員會會傾向於把索賠價錢壓低)?
此外,因為有到警局去提告刑事的部分,如何才能避免不被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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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說明幾個處理車禍事故會遇到的問題:車禍現場、警察局報案、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調解、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車禍現場
發生在道路[1]:請警察至現場勘查、蒐證[2],當事人可向警察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加上後續可申請的現場圖、現場照片、初判表[3],作為日後查詢或保險理賠的依據。
不發生在道路:可能由當事人自行拍照處理,地點像是:私人土地、停車場。

到警察局報案時可以注意的事情
如果有人受傷或死亡,事件進入刑事程序,當事人到警局報案通常會取得報案三聯單,表示完成提出告訴。如果警察沒有積極處理,未開報案三聯單,可以採取以下措施[4]

透過110系統報案,有全程錄音,避免警察消極不處理。
向各縣市政府警察勤務中心網路報案,舉例:台北市政府警查局網路報案
向警察局的督察組反映、向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投訴。
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問題中有提到當事人去警局提起刑事連帶民事(侵權行為)的訴訟等等。
刑事告訴可以向警局提出,但「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點及方式有不同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提起時間要在檢察官起訴後到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5];提起的方式有2種,向法院提出書狀[6],或是審判時在法庭上跟法官說[7]
要特別提醒的是:問題中當事人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點,是否是在檢察官起訴後?從問題描述無法確定。在警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恐怕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該以書狀向法院提起,或開庭時向法官說明的規定。
關於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及相關內容,建議進一步參閱:黃郁真(2018),《遇到車禍該怎麼請求賠償?──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
民事訴訟
如果當事人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論刑事訴訟的進度如何,都可以直接獨立提起「民事訴訟」。此時應該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警局並不是受理民事訴訟的機關。
在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調解的時間點、方式:
假設這個案子已經合法進入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是否需要強制調解,要看案件是移送到民事庭,或者是留在刑事庭審理。
如果法官將案件移送到民事庭,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是強制調解案件,必須先進行調解程序,如果仍無法解決,才會進入法院訴訟程序。
當事人有2種選項,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是起訴、訴訟中移付調解),也可以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需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8])。
2種調解比較請參考:《法院調解是什麼?和鄉鎮市調解有差別嗎?》。
如果法官沒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9]第1項移送到民事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看完刑事訴訟法第9編附帶民事訴訟第487條~第512條,提到準用民事訴訟規定的是第491條[10],並沒有規定到調解。因此,如果案件沒有移送民事庭,刑事庭法官可以進行調解,但是沒有像民事庭必須強制調解的規定。
調解的功能是讓第三人(法官、調解委員)介入紛爭,希望促成合理解決方案。民事訴訟法第414條[11]、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2條[12]都有提到,調解委員應該以和平、懇切的態度勸導當事人,以公正合理辦法謀求當事人和諧。
至於問題中提到「調解委員會傾向於把索賠價錢壓低」應該不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職責或調解原則。
車禍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
在調解及訴訟程序中,受害人都可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
受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95條[13]第1項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斷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合理時,會衡量受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影響生活的程度、加害的手段,再考量二人的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14]。因此,受害人需要主張自己因為車禍「受到精神上痛苦」、「影響生活的程度」等,加強說服法院。
實務上,車禍事故中,如受害人受有身體傷害,提出身體受傷的診斷證明後,同時主張受有身體、精神上的損害,法院有判給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
 
2. 雷皓明、張學昌(2018),《發生車禍,受害者的傷勢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3. 雷皓明、張學昌(2018),《法院調解是什麼?和鄉鎮市調解有差別嗎?》。
4. 雷皓明、張學昌(2018),《車禍應如何和解或調解?》。
5. 蔡嘉雯(n.d.),《全民監督方能根除惡質警察文化》,民間司改基金會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6. 自由時報(2019),《被警察吃案嗎? 警方告訴你該怎麼辦》。
 

註腳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3.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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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霖(認證法律人) 2020-06-26 11:32:14
交通事故向警察索取的單據是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非刑事報案三聯單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2020-07-22 07:02:31
謝謝回應! 已經在答案中加入第一段「車禍現場」: (一)發生在道路:請警察至現場勘查、蒐證,當事人可向警察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加上後續可申請的現場圖、現場照片、初判表,作為日後查詢或保險理賠的依據。 (二)不發生在道路:可能由當事人自行拍照處理,地點像是:私人土地、停車場。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5-27 05:25:33
1.警察在車禍現場A警察對B警察說你這個月業績夠了,今天這個給我!(如何處置?) 2.車禍現場警察不給民眾拍照,說他們拍就好,是這樣嗎? 3.車禍事故無論是當天還是數日後警察都不給調監視器,都說調不到或是沒有!(怎麼反駁它們?) 4.肇事對方當天立即轉院隨後我方都連絡不到人,調解當天出現的也不是本人,而是一名自稱是姑姑的以及一名女性陪同者前去,當天說我方不聞不問後又說不認識的號碼不接!(這是有什麼嫌疑嗎?還是前後說詞不一有問題?) 5.對方兩位女性不僅當說詞不一還毀謗我方父母竊盜當事者的錢財,甚至一開口就說它們很窮很忙,陪同的那位女性還說他的腳需要開刀三次,目前只開一次,一開口就要求我們賠償巨額賠償金?(這是算詐欺?毀謗?毀損他人財物?) 6.針對兩名該員警的處理方式及態度還有肇事的當事者及其兩位女性長輩,我方可以提出什麼告訴,待法院調解或是第二次調解委員會時可以提出作為自保的條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