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配偶未成年子女

匿名(進階會員)
2024-05-16 08:42

小孩是我單獨監護,生父目前每個月探視一次,每個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在孩子八個月的時候遇到現任丈夫,至此都是由我和我先生在照顧孩子,在去年孩子五歲時我們結婚了。基於法律上實質的權利與家庭歸屬感,現在我先生想收養我的小孩,但生父不同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提出由法院裁定嗎?法院駁回的機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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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民法第1076條之1的規定,子女出養必須得到父母的同意,除非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例如:植物人、受監護宣告等)」。

就所述情形,生父目前還是有持續探視子女、給予扶養費,因此並沒有條文所稱「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情形,如果要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有極高機率會遭法院駁回。

可以參考下面兩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養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2 年度司養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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