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過年回鄉,對面鄰居卡拉ok太大聲,媽媽受不了就去敲門,結果我跟上前去,想跟站很遠的鄰居談話,就步入了門內,爭吵中對方人群有一女生動手推我,碰到我胸部,吵一輪以為就沒事。後來出來一個阿伯,一直罵,最後我有道歉,但他們不受理。叫了警察,說要提告入侵民宅。是否只要提出告訴就會成立?我是否也能提出傷害罪,但我沒受傷啊,我該如何自保?
依照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侵入他人住宅罪須以「無故」侵入為要件。提問所説的情形,是由於討論躁音問題而引發爭執,無論誰是誰非,不能説是「無故」,雖然提出告訴,未必能夠成立。關於傷害罪,如果沒有受傷,是不構成犯罪的。鄰居爭吵大多出於一時衝動,春節期間盼能和緩解決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