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民事訴訟鑑定人為經公會審核後製作的鑑定報告是否等於已具結? 2)其工程鑑定報告中有陳述不實、虛偽陳述、沒有依據建築成規,在法官引用鑑定報告於審判前當事人有何司法救濟之管道?
1)該公會如果不是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40條囑託鑑定的團體,其製作鑑定報告的人員,仍須完成同法第334條的具結程序方為合法。
2)當事人對於未經具結的鑑定報告如有質疑,可向法庭陳述意見,由法官審酌取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