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如果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認為檢察官的執行指揮不當,是可以向原判決法院(諭知刑罰的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的。這點也已經在司法院釋字第245號解釋中得到確認。因此,即使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還是可以依法尋求救濟。
二、實務上,如果犯罪人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卻因逃匿未報到而被檢察署發布通緝,一旦他在他縣市遭警方攔檢查獲,通常是由當地地檢署的臨時執行庭代為辦理收監手續。這種情況屬於「代為執行」,相關地檢署只負責執行命令的操作性處理,例如收監、提解,並不會另行實質審查是否准許易科罰金。
三、因此,關鍵在於原發布通緝的地檢署之檢察官對「是否准予易科罰金」的決定。即使你是在其他縣市被抓,臨時庭也會依照原地檢署的指揮來執行,不會逕自變更是否准許易科罰金的決定。
結論是:只要原地檢署的檢察官已決定不准易科罰金,其他縣市臨時庭原則上會依指揮照辦,不會擅自改變執行方式。若有異議,應依法聲明異議處理。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