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今天檢察官不准予易科罰金。我通緝之後在別的縣市被抓其他臨時庭的法官一樣會不准予易科罰金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25-05-15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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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如果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認為檢察官的執行指揮不當,是可以向原判決法院(諭知刑罰的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的。這點也已經在司法院釋字第245號解釋中得到確認。因此,即使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還是可以依法尋求救濟。

二、實務上,如果犯罪人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卻因逃匿未報到而被檢察署發布通緝,一旦他在他縣市遭警方攔檢查獲,通常是由當地地檢署的臨時執行庭代為辦理收監手續。這種情況屬於「代為執行」,相關地檢署只負責執行命令的操作性處理,例如收監、提解,並不會另行實質審查是否准許易科罰金。

三、因此,關鍵在於原發布通緝的地檢署之檢察官對「是否准予易科罰金」的決定。即使你是在其他縣市被抓,臨時庭也會依照原地檢署的指揮來執行,不會逕自變更是否准許易科罰金的決定。

結論是:只要原地檢署的檢察官已決定不准易科罰金,其他縣市臨時庭原則上會依指揮照辦,不會擅自改變執行方式。若有異議,應依法聲明異議處理。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