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第29條第1項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其中同條同項第1、2款說明問題


請問道交法第29條第1項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部分,同項第1、2款,係對裝載貨物及裝載整體物超重、超長、超寬、超高部分說明,謝謝﹒
一、如現有一車裝載貨物,該車有超重行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3條規定但貨車超載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如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其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責令其於二小時內改正之,逾二小時不改正者,得連續舉發;其超載重量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當場禁止其通行,此規範已說明貨物部分。
二、如另一車裝載整體物且超重無法分裝,並且未向公路局申請路權,那麼是否依上述的規定,於違規單上寫明責令改正後,即可放行行駛道路,且於二小時內改正即可呢。
三、上述問題整體物部分,先前已詢問公路局監理站的回應,只是把道交法29條相關規定向我說明,也沒明確說明,整體物超重超長,且未申請路權,是否於違規單註明責令改正後即可放行。
感謝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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