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接受被拒絕

匿名(一般會員)
2025-05-23 17:13

您好:近日接受在工作場合中的長輩介紹對象,經當日吃飯以及後續社群軟體的互動後發現對方不適合﹒.以訊息明確告知對方彼此不合適不要再聯絡!
對方開始解釋理由,日後想繼續見面並繼續傳了他想傳的內容,不理他未讀,語氣感覺有點惱羞成怒﹒.請問如果他一直不接受被拒絕,持續傳訊息甚至越來越不悅或是出現在工作場合的話,我可以採取什麼行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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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關於對方的不當追求行為,可能已經屬於跟蹤騷擾行為而違法,您可以採用以下方式保護自己:

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行為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行為之一,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場所。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的言語或動作。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因此,拒絕之後對方還是持續要求約會、傳訊息干擾,甚至是跟蹤行蹤、到工作場合盯梢守候,而對被害人的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造成影響,對方的追求行為可能已屬於跟蹤騷擾行為而違法。

可以向警察機關要求製作書面告誡

面對跟蹤騷擾行為,可以先到警局報案、做筆錄。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會立刻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警察也會告訴被害人有哪些可以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2]。如果經過調查,警察認為有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的請求,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3]

書面告誡後再犯,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行為人被書面告誡後,如果2年內再對被害人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也可以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4]

行為人可能涉犯的刑責

跟蹤騷擾行為除了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外,行為人還可能會涉及跟蹤騷擾罪,如果被害人有向檢警提起告訴而進入司法程序,行為人可能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罰金[5];如果行為人有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則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6]

註腳

  1.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4.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2項:「
    I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II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5.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3項:「
    I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6.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