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台大型重機300cc被拖吊北投公有保管場。移置費和保管費用要依小型車費用收取,法源是依照機車費用收取。移置費與保管費是針對違規車輛所採取的行政措施的費用,並不是罰金。有到台北市1999陳述並附上法源材料。法源: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9條車輛經移置、保管者,應收取移置費、保管費。但經查明為贓車者,不予 收取。相關解釋令函 1.令函文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2.10 北市法一字第09632597000號函 要旨:有關違反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如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以機器腳踏車標準收取移置費、保管費為宜。 1999官員回覆我:應依汽車費用收取移置費和保管費用。還對我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人民陳情案,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 官員知法要違法多收取行政措施的費用。還下達禁止令 我該如何處置呢?請幫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