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憲法第170條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都說明了法律的形式和效力 此兩種有什麼不同?是否有位階之不同?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嗎?中央法規標準法是規定中央機關具有法律效力嗎?
憲法的位階最高,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內容,便是依照憲法第170條意旨所作的規定,不許逾越。
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其所規範的內容,以該法第1條的規定為範圍。至於地方自治層級的「自治法規」,並非中央法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三章第三節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