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依照民法第1092條規定委託我監護他的未成年子女,請問委託監護範圍是否可以包含醫療決定權(如小孩生病需進行手術之同意書)? 詢問過某戶政事務所,該所表示醫療決定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權,不允許我進行相關委託監護登記。 想請教法令或主管機關是否真有相關限制?如有,一旦小孩生病需緊急進行醫療行為,無法及時找到生父母時,應該如何處理?
詢問人您好:
委託監護指的是,法定代理人因為事實上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委託其他人進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委託監護的期間及內容必須用書面寫清楚[1],例如:A和B皆因工作不在家三天,便和好友C以書面[2]的方式約定,請C在這三天協助照料A和B的未成年小孩,照護的範圍包含:接送小孩上下課、照料三餐等。
委託監護只限於有關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等的事情[3],例如:A和B可以約定請C接送小孩上下課、照料三餐、指導功課等日常生活照護。
但有關未成年子女身分、財產變動的事情[4],則不能是委託監護的範圍,例如:A和B不可以約定請C帶小孩到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5],因為這些都涉及小孩和金融機構簽訂契約,可能產生財產上的變動,因此不能委託監護,就算在委託監護書約中約定了,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監護登記時[6],也不會被允許。
而關於小孩的醫療需求,則需視實際醫療情況內容而定,例如:感冒、腹瀉等較常發生、輕微的醫療需求,A和B可以在書約中列明:「未成年人感冒、腹瀉等情形時,委請受託人C陪同就醫並同意治療」,但像是動手術這種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簽署相關文件的重大醫療決策,依目前民法規定及法務部函釋,並不包含在可以委託監護的範圍內[7]。
建議詢問人可以在與朋友的委託監護書約中,清楚列明要委託監護的事項,例如:「基於健康照護之常規醫療行為,委請受託人陪同就醫並同意治療」[8]。
不過,如詢問人所遇到的情形,各戶政機關在登記時,對於「醫療決策權」是否涵蓋在委託範圍,解釋並不一致,有的戶政機關會認為醫療行為可能牽涉財產(例如醫療費用支付),因此傾向不予登記。
但即便戶政機關不允許就醫療決策權辦理監護登記,小孩若有緊急醫療的需求,醫療法[9]有保障在緊急情況時,醫院必須進行必要治療,不會因聯繫不上父母而延誤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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