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監護的項目可以包含醫療決定權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5-08-02 13:55

朋友依照民法第1092條規定委託我監護他的未成年子女,請問委託監護範圍是否可以包含醫療決定權(如小孩生病需進行手術之同意書)?
詢問過某戶政事務所,該所表示醫療決定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權,不允許我進行相關委託監護登記。

想請教法令或主管機關是否真有相關限制?如有,一旦小孩生病需緊急進行醫療行為,無法及時找到生父母時,應該如何處理?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詢問人您好:

什麼是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指的是,法定代理人因為事實上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委託其他人進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委託監護的期間及內容必須用書面寫清楚[1],例如:A和B皆因工作不在家三天,便和好友C以書面[2]的方式約定,請C在這三天協助照料A和B的未成年小孩,照護的範圍包含:接送小孩上下課、照料三餐等。

可以委託監護的內容有什麼?
有關未成年子女保養、監護的事情可以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只限於有關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等的事情[3],例如:A和B可以約定請C接送小孩上下課、照料三餐、指導功課等日常生活照護。

有關未成年子女身分、財產變動的事情不可以委託監護

但有關未成年子女身分、財產變動的事情[4],則不能是委託監護的範圍,例如:A和B不可以約定請C帶小孩到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5],因為這些都涉及小孩和金融機構簽訂契約,可能產生財產上的變動,因此不能委託監護,就算在委託監護書約中約定了,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監護登記時[6],也不會被允許。

醫療決策權可以委託監護嗎?

而關於小孩的醫療需求,則需視實際醫療情況內容而定,例如:感冒、腹瀉等較常發生、輕微的醫療需求,A和B可以在書約中列明:「未成年人感冒、腹瀉等情形時,委請受託人C陪同就醫並同意治療」,但像是動手術這種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簽署相關文件的重大醫療決策,依目前民法規定及法務部函釋,並不包含在可以委託監護的範圍內[7]

結論

建議詢問人可以在與朋友的委託監護書約中,清楚列明要委託監護的事項,例如:「基於健康照護之常規醫療行為,委請受託人陪同就醫並同意治療」[8]

不過,如詢問人所遇到的情形,各戶政機關在登記時,對於「醫療決策權」是否涵蓋在委託範圍,解釋並不一致,有的戶政機關會認為醫療行為可能牽涉財產(例如醫療費用支付),因此傾向不予登記。

但即便戶政機關不允許就醫療決策權辦理監護登記,小孩若有緊急醫療的需求,醫療法[9]有保障在緊急情況時,醫院必須進行必要治療,不會因聯繫不上父母而延誤救治。

註腳

  1.   民法第1092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林秀雄(2022),〈第八章監護與輔助〉,《親屬法講義》,頁339-341。
  2.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委託監護書約》。
  3.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21號民事判決:「所謂特定事項應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及附隨委託監護之居住所指定權、懲戒權或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財產管理處分事項,倘非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財產管理處分事項,例如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不動產之管理處分,尚非屬委託監護之範圍。」
  4.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民法第一○九二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間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此委託監護人之職務,應限於對於未成年子女之心身監護有關之事務,譬如: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住居所之指定、懲戒等,至於身分行為之同意權,被收養之代諾權,財產行為之代理權、同意權,則不能委託他人行使……。」
  5.   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03100號函釋(2013/4/11):「故未成年子女於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領保險金應屬上開未成年子女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範疇,從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
  6.   戶籍法第11條:「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7.   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13140號函釋(2013/4/11):「來函所稱『醫療決策權及簽署醫療文件』事項,如係由受委託人代為決定醫療行為之內容,使未成年人與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契約,並由契約當事人之未成年人支付報酬,即屬未成年人之財產上法律行為,其同意權或代理權均為法定代理人專屬性之權利義務,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縱協議內容將該事項委託他人行使,因已逾越得委託監護之『特定事項』範疇,受委託人仍無從據以取得同意或代理之權限……。又如上開事項,係由受委託人自行與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契約,對未成年人實施醫療行為,並由受委託人支付報酬,即與未成年人之財產行為有間,倘屬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並已依民法旨揭規定,將特定之醫療行為內容及委託期限明確記載於書面(如就未成年人感冒、腹瀉等情形委請醫院協助治療),尚非法所不許。」
  8.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2021),《什麼是委託監護》。
  9.   醫療法第60條第1項:「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第2項:「
    I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4條:「
    I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5-08-15 11:01:00
您好,謝謝您的說明,先前我也有查到『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13140號函釋』,但因此解釋就我自己的經驗會讓實際照顧孩子的人蠻困擾的,所以才來多請教專業。

可以理解法令限制背後有對委託監護的定位,十分感謝您分享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