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1.實務上以比例原則審查條文或處分時,是否會依據普遍文章中提到的三項子原則依序審查 抑或是會以比例原則的整體核心概念來審查? 例:觀看的多數釋憲中,較常以XX處分違反比例原則為說明,較不常看見XX處分違反比例原 則中的某一項子原則 2.以三項子原則審查時,是否可以單獨某一項子原則來審查? 例:只判斷某處分是否違反衡量性,而非以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的順序來審查 3.另外,若是以三項子原則依序審查的話,是否違反上一項原則,則後續原則必定違反 例:「違反必要性則必定違反衡量性」,此說法是否合適?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