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諷刺方式說別人是物理學家構成公然侮辱和妨害名譽

匿名(進階會員)
2025-11-13 21:49

之前因為他一直看不起我覺得我很笨,我在threads發說他是物理學家會構成公然侮辱和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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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

面對被他人負面評價的情緒,想要回罵反擊是人之常情,用「物理學家」來反諷,在法律上確實風險較小,但仍需要另外依據發文的前後脈絡,或者是否有其他指訴來判斷。單純以「物理學家」一語來說,構成刑事犯罪或民事責任的可能性較低,如有實務需求,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是指在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見聞侮辱內容的「公然」情狀下,對別人進行不涉及事實表述的言語、動作,或文字圖畫謾罵[1]

Threads是公開平台,如果發文設定是讓其他使用者可以隨意瀏覽的狀態,就符合「公然」的要件。然而「物理學家」一詞本身是中性且具專業形象的詞彙,即使帶有反諷口吻[2],從法院實務與晚近憲法法庭判決所揭示的要旨來看,侮辱的內容限於影響他人名譽,且「超越一般人可容忍範圍」的言論。反諷對方是物理學家,可能尚未達到法所不許的程度。

誹謗罪

誹謗罪的要件,是指帶著向公眾散布的目的,而傳述貶低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內容[3]。基於誹謗罪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控(例如:指控對方偷錢),如果是單純稱呼對方為物理學家,而非指摘對方冒稱物理學家,或身為物理學家卻欠缺專業素養,並不會導致對方的社會評價降低。

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而需要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上對於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與刑法不盡相同,民事上判斷某人的名譽權有無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這個人的評價是否有貶損作為判斷依據,不限於內容要廣佈社會,也不限於故意或過失[4]。但與前述討論相同,「物理學家」一語很難造成實質上的名譽損失,實務上也並未有相關判賠的案例[5]

結語與建議

提問人發文嘲諷他人是「物理學家」,成立民刑事法律責任的可能性相對較低。而如果在網路要發文達到宣洩情緒的目的時,建議避免指名道姓或指涉特定對象,且避免使用髒字或指涉具體事實,來降低觸法的可能性。

 

(本文初稿由 AI 編纂,經編輯彙整、修改後刊出)

 

延伸閱讀:

李侑宸(2022),《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

喬正一(2022),《民事侵害名譽權初探(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同法條第1項規定構成要件相同,僅罰金刑之金額調整)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民事判決:「按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5.   實務上少數涉及「物理學家」一語的案例,也並非用「物理學家」罵人,而是原告針對被告發表「是物理學家,就給我用邏輯來證明!如果你還有物理學家的驕傲的話,就用理論辯駁駁倒對方吧,用法律來脅迫別人,絕對不是一個有物理學家精神的人會做的事情」提起民事訴訟,但被駁回的案例,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74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