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公開網站、或者某款遊戲中提及了某些受到保護的角色名稱、遊戲作品名稱,是否不違法?單純提及角色名稱或作品名稱是否不違法?
前言
提問人您好,您的問題核心有兩個,一是在著作權法方面,單純「提及」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名稱或其中的角色名稱,而沒有涉及該著作的核心內容(如故事情節、角色設定、美術圖像等)時,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此部分涉及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範圍。二則是在商標法的部分,是否可能因為提及有註冊商標的角色名稱或作品名稱,而構成商標侵權。最後則補充潛在的公平交易法問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及司法實務見解[1]、機關函示[2],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且該創作必須能表達作者的思想或感情。過於簡短的詞句、名稱或標題,因無法展現足夠的創作高度與獨特性,通常不被認為是受保護的語文著作。
既然遊戲或作品的名稱本身,通常是簡短的詞彙,只有識別特定角色或作品的功能,而未承載足夠的創作性表達。所以單純在公開場合或遊戲中「提及」這些名稱,並未重製或改作受保護的著作內容(如詳細的角色背景描述、劇情對話、美術圖像等),原則上不會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即使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使用他人知名的角色或作品名稱,仍有可能涉及商標法的問題。
如果該角色或遊戲作品名稱已經註冊為商標,而在「提及」時是將名稱當作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使用,或者是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中用來宣傳,導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的危險,則可能構成商標權侵害[3]。
但如果只是提及,例如在自己的部落格或遊戲論壇上發表意見,提及「A遊戲很好玩」、「B角色的第2代服裝設計比第3代好看」等單純提及、評論的狀況,並沒有把角色名或遊戲作品名用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也就是沒有當作商標來使用的意思,就不會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4]。
附帶補充,如果是用攀附他人著名作品名聲、商譽的方式,進行商業行銷,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關於不公平競爭的「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5]」規定。
單純於公開網站或遊戲中提及角色或遊戲作品名稱,因為這些名稱本身通常不會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就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的部分,只有單純提及,而沒有用來指涉商品或服務,讓他人誤會有商品授權、合作的疑慮,就可能比較不會有違法侵權的問題。
(本文初稿由AI編纂,經編輯彙整、修改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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