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判表寫我方在畫有紅線路段臨停 對方腳踏車則是行駛時疑操控失當致碰撞他車 現實為約下午三點左右 我方於路邊臨停並開啟雙閃燈 單線道車輛能夠正常通行且不需跨越雙黃線 車輛則是緊靠水溝 約半車身進入紅線 對方於我方車輛停止後5秒撞上 大約20km/h 撞上前有單手騎車及低頭等動作 後發現我方車輛后想控制龍頭確已來不及便以腳部急煞 但結果還是撞上我方車輛 腳踏車則是波及後方另一車輛遭輾壓過去 後續有進行報警及對方驗傷 對方後續告過失傷害罪 想請問大家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