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那間公司工作15年 最近因公受傷老闆娘沒有幫我申請職災。 而我選擇自己向勞保局申請。申請申請之後我才知道。我們老闆娘並沒有按照每個月最低的勞工薪資給我。 而勞保局有派人去問我們公司為何是以天計算而不是以月計算,我們公司的負責人回答說沒有收到勞保局的通知,所以他們並不知道不能以天計算。我之後打給我的職災承辦人員。我請問他這樣子的話,我要怎麼做?才能拿回我之前應該得到的薪資。我的承辦人員跟我說我要自認倒楣。請問有這個道理嗎?那我又應該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