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是我本人 算是頂讓給朋友 我沒拿錢 純脫手轉帳 委任一家店請代理店長(稱:朋友)管理期間19個月 盈額都它拿我一毛都無拿取 PS 加盟店綁約期滿五年每個月固定支出貸款14000元 約滿到期 總公司獎金60萬元整 (類似存錢) 我前面繳2年我悉數讓給予他 剩下3年他要做完而且不能影響到我(60萬我給他一毛不拿) 不過後面出狀況(朋友)整個人都變了 1月底(朋友)因個人賭博欠債失 有挪用公款問題 被總公司發現通知我 我打電話給(朋友) 他當下有把公款補足 但總公司嚴禁(朋友)行管理﹒上班﹒進店 我與他是淺交 當初他沒有代理這一家店我解除加盟是要違約金62萬元 我一直覺得他幫助過我 於是我重新打合約 我負責露臉 (白天我有自己的工作 晚上還要去處理善後) (到這裡是因為我還是想幫他第二次) 原先合約解除打新合約內容就是基本勞工契約抓下來更改一下 補充一些工作內容﹒不得損害甲方(我本人)權益諸如此類 後續(朋友)沒有再挪用公款 不過陸續發生許多金流問題 EX:勞健保 持續1年多1個月沒再繳 已有滯納金 (悉數金額我全記錄在側(朋友也認賠)) 跟前妻金錢爭議到我權益 我的營業稅金被他們拿走 也是我先墊錢 3月金額都有還 (因我一直死纏爛打 我說要提告) 4月又多其他月份勞健保+滯納金5000元上下 因為合約內容是(朋友)乙方要做好本分內代理店帳義務之職 PS沒做到 !!需要時都是我自己在處理大小事務 說不會再有任何金流問題 PS後面陸續又有勞健保欠費﹒ 營業稅問題 上方是我解約原因 新份合約內容有一筆違約金20萬元 是他不如我所預期我可索賠 是雙方認同 才簽下合約 現如今(朋友)乙方跟我討任職期間有付款店開銷1個月14000整(上面提到貸款支付的) 總計19個月*14000元總計266000元 (但是這筆266000沒做打在合約上是乙方(朋友)突然開口 因為我要解約 他拿不到任何一毛錢 但我已經給他很多機會 時常一消失好幾天 說好等等回電下一秒又消失 我只是有店內事宜要請教 沒討錢 我是否可以直接違約金20萬抵扣 只給他6萬元 甚至說是 我本來一毛都不用給他 因為那是他任職期間必支出開銷 我也沒拿半毛利潤 為何現在他做錯事 我還要給他錢 試問 我有違法嗎? 解約要寫存證信函?不寫 他告我告得贏嗎? 中間我無數次機會 想幫助(朋友) 也許他比我更需要60萬 但有人告訴我這些本就不屬於他 在他做出這些事情 外面一堆債務 我該如何做 會更完善 PS原先朋友自己名下有3-4家加盟店 都因個人挪用公款而被總公司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