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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救助可以一次用在家事跟民事案件嗎?

匿名(一般會員)
救濟與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 2019-04-18 08:27

我有一件請求離婚及代償債務給付的案件,是請求離婚、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以及負擔前夫應給付之扶養費(也就是前夫的代償債務)。
我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法院也准許了。但是法院告訴我:我請求的項目分別屬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另外的代償債務事件並非家事事件而屬民事事件。
我聽不懂法官的意思,所以是「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還是「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也可以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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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明提問中各項請求是屬於什麼事件
本題中,可能涉及的事件分類有家事訴訟、家事非訟、民事訴訟。區分屬於什麼事件,是因為事件性質不同,會適用不同的程序。
請求離婚:依照家事事件法第3條[1]及第37條[2],請求離婚是「家事訴訟事件」。
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依照家事事件法第3條[3]及第74條[4],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是「家事非訟事件」。
請求前夫應給付的子女扶養費:除了依照當事人請求原因不同而可能屬於不同類型的事件,即使當事人同樣以不當得利請求,不同法院有不同想法[5],舉例如下:
有法院[6]認為,這樣的事情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款[7]或第12款[8]「戊類家事非訟事件」。
有法院[9]認為,妻子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前夫給付應分擔的子女扶養費,並非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的家事事件,應該屬於民事財產訴訟事件。
訴訟救助制度是什麼?
訴訟救助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5條,如果當事人資力不佳,無法負擔訴訟費用,就可以聲請訴訟救助,讓糾紛可以透過法院訴訟程序獲得解決。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7條[10]前段:「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案件的效力要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11],例如:可以暫免裁判費、其他應預納的訴訟費用等。
提問中各項糾紛是否可以聲請訴訟救助?
請求離婚是「家事訴訟事件」,依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12],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此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5條關於訴訟救助的規定。
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是「家事非訟事件」,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13]結論,依照家事事件法第97條[14],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的規定,但是非訟事件法沒有關於訴訟救助的規定,因此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5條關於訴訟救助的規定。
請求前夫應給付的子女扶養費,如果認為是上面一、(三) 1.「家事非訟事件」,依照家事事件法第97條[15],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的規定,但是非訟事件法沒有關於訴訟救助的規定,因此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5條關於訴訟救助的規定。如果認為是上面一、(三) 2.「一般財產訴訟事件」,則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規定。
結論
憲法第16條[16]保障訴訟權,確保人民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為了實質上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訴訟救助制度不應該侷限在訴訟事件才適用,非訟事件法如果沒有規定,應該類推適用。[17]
家事事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規定;家事非訟事件則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規定。

註腳

  1.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2.   家事事件法第37條:「第三條所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
    本編是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
  3.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款、第8款:「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4.   家事事件法第74條:「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
    本編是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第74條~第185條。
  5.   因為家事事件多屬於不公開事項,難查越判決內容,各法院意見整理可以參考:唐敏寶(2014),〈劃分家事事件與民事事件之案例爭議研析(下)〉,《司法周刊》,第1723期,頁2-3。
  6.   最高法院102年台簡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法學檢索系統中歸類為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
    可以參考:唐敏寶(2014),〈劃分家事事件與民事事件之案例爭議研析(下)〉,《司法周刊》,第1723期,頁2-3。
  7.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款:「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8.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十二、扶養事件。」
  9.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同註6。
  10.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I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II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11.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
    I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II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12.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13.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節錄:「
    討論事項:101年民議字第8號提案民4庭提案:家事非訟事件可否聲請訴訟救助?
    甲說(否定說):......
    乙說(肯定說):
    一、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而民事紛爭事件之類型,有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然因強調需以訴訟法理加以裁判,故依訴訟程序審理裁判(如分割共有物訴訟),亦有本質上為訴訟事件,因強烈需求適用簡速之非訟法理,而於非訟事件法中予以規定(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便利人民使用法院解決紛爭,增加實現權利之機會,實質上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則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始有適用,非訟事件法縱無規定,亦應類推適用之。......

    決議:採乙說。 」
  14.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15.   同註腳14。
  16.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17.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同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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