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詐術欺騙別人,讓人以為是配偶而發生性行為,可能犯什麼罪?

文:蘇國欽(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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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3-03-17

案例

A男與B男的長相、聲音及品味相像,結拜為兄弟並同住。A男與C女結婚後,B男仍未搬離。有天B男比A男先回家,發現C女已熄燈入睡。B男,假冒A男口吻,爬上C女的床求歡,C女不疑有他,與B男翻雲覆雨一夜。翌日,C女醒來發現A男深夜未歸,驚覺遭到B男欺騙,憤而對B男提告。

本文

刑法上的「詐術」性交[1],是指行為人欺騙他人,讓他人誤以為是配偶,進而與他人發生性交,此規定於刑法第229條[2]。至於其他利用詐術違反他人意願為性交的情形,原則上均適用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是指行為人以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進而與他人發生性交行為,例如欺騙他人小鬼纏身,必須透過性交靈修破解,俗稱宗教性交。

詐術性交罪的成立要件有二: (一) 施用詐術 (二) 詐術須讓配偶誤信有配偶關係而為性交。

所謂「誤信有配偶關係」是指被害人因受行為人欺騙,錯認行為人為自己在婚姻關係中的配偶而言[3]。詐術性交罪只適用於讓他人誤信為配偶關係,不包括男女朋友或客兄姘女等,且配偶關係是指現在存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不包含將來可能結婚的情形[4]

法律上的詐術包含「積極的外在行動表示」與「消極的違反澄清義務」,詐術性交罪是屬於積極詐術行為,因為任何人沒有對他人說明是否為配偶的義務。舉例而言:如行為人模仿被害人配偶的聲音或習慣,就是積極的詐術行為;但行為人若只單純與被害人性交,僅是被害人單方面地誤認為配偶,因為行為人沒有澄清義務,所以不適用詐術性交罪。

本罪是刑法處罰妨害性自主犯罪中,唯一沒有處罰猥褻行為。雖然沒有立法明文詐術猥褻罪,但仍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猥褻,是可能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猥褻罪。

註腳

  1.   刑法第10條第5項
  2.   刑法第229條
  3.   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5270 號刑事判例:「刑法第244條第1項之罪(現行刑法第229條),其成立要件有二: (一) 須施用詐術 (二) 須使婦女誤信有夫妻關係而聽其姦淫(現行刑法規定性交行為),所謂誤信有夫妻關係者,指因受犯人欺罔,錯認其為自己已結婚之夫而言,若因雙方合意同居姘居,自無所謂誤信有夫妻關係,即與該罪成立要件不合。」
    ※編註:本判例無裁判全文,依2019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停止適用。
  4.   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38 號刑事判例:「所謂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云者,係指他人施行詐術使婦女陷於錯誤,誤信該犯人為其已結婚之配偶,與之性交之謂,如該婦女僅誤信為將來可以結婚,先與通姦,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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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4-06 13:46:43
想請問如果像以下案件:
一名已離婚的張姓男子涉嫌在酒後親吻、愛撫還以手指插入兒子同居女友的下體,直到被害人掙扎才停手,被控妨害性自主。不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接受張男的說詞,認為他應該是喝醉加上房間燈光昏暗,才會不小心「睡錯人」(以為是自己的女友),做出不起訴處分。

如果該案件的女生不出聲澄清,使張男繼續,隔天清醒後很錯愕,是不是既不符合您說的使用詐術誤認為配偶、也不符合強制性交和趁機性交?那如果衍生後續女生懷孕並使張男強制認領支付撫養費,會不會因為沒有被認定成性侵害案件,張男不能向女生請求任何賠償,反而要乖乖支付撫養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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