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長照機構聯絡不上家屬,或家屬不願配合將受照護者送醫,機構該怎麼處理?

文:潘佳苡(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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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3-02-18

本文

入住長照機構的長者如果需就醫診察或治療時,緊急一時聯絡不上緊急聯絡人,或是家屬卻認為沒有就醫的必要,或不願配合將長者送醫,與機構人員意見相左,此時應如何解決?(見圖1)

圖1 入住機構的長者需就醫時,長照機構該怎麼處理?||資料來源:潘佳苡 / 繪圖:Yen
圖1 入住機構的長者需就醫時,長照機構該怎麼處理?
資料來源:潘佳苡 / 繪圖:Yen

一、家屬不願將長者送醫,機構是否仍應自行將長者送醫?

家屬與長照機構的契約內容,一般參考「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1]」所簽訂,依照範本第11條規定的「生活服務[2]」,機構本來就有照顧入住者身體健康的義務,縱使機構不是依據行政院「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1]」來約定,一般而言,照顧入住者身體健康均是長照契約的重要目的。因此在機構判斷入住長者有至醫院進行診察的必要時,應徵詢家屬意見之後,將長者送醫。如果是緊急情況,則應與契約約定的緊急聯絡人[3]聯絡。

依照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規定機構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簽訂契約時交付入住者家屬,依照此契約範本的附件,機構可以和家屬事先約定如果無法聯絡到緊急聯絡人的時候,機構可以進行哪些處置[4]

雖然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並沒有規定當家屬拒絕將年長者送醫時,機構仍有送醫的義務,但是從前述契約範本第11條,機構有照顧入住者身體的義務[5],因此機構仍應自行將年長者送醫,否則若因為延誤就醫造成疾病惡化,機構可能因此負有民刑事之法律責任。

二、機構自行將當事人送醫之後,可以向誰請求醫療費用?

如果是機構聯絡不上緊急聯絡人,而直接將年長者送醫的情形,屬於契約約定的「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則費用自然應該由家屬依契約來給付。

如果家屬拒絕就醫,機構基於專業判斷與避免法律風險而仍將年長者送醫的情形,可能就不在原本契約約定的處理流程範圍內。不過,若送醫有助於入住長者的身體健康,機構仍得依民法「不當得利[6]」的規定,向家屬請求支出相關費用。另外,因送醫而直接受到醫療照顧的是入住長者本人,因此機構還可以依民法「無因管理[7]」的規定,向年長者本人請求相關費用。縱使入住長者本人有失智的情形,機構還是可以聲請法院選任監護人後,透過監護人為年長者法定代理人之方式,向年長者本人提告。

註腳

  1.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
  2.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甲方至少應提供下列服務:一、生活服務:膳食、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聯繫親友、被服洗滌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3.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4條,約定緊急聯絡人、聯絡方式。
  4.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
    I 甲方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簽訂本契約時交付乙方收執。
    II 丙方發生前項傷病事故時,甲方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務。
    III 甲方違反前項義務致丙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亦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IV 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之內容詳如附件三。」
  5.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
  6.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詳情請參考民法不當得利相關文章)
  7.   民法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詳情請參考民法無因管理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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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2-08-24 00:59:36
長照被法律強迫要將受養護者送醫,如此費用又要家屬負擔,明明已簽放棄治療卻行不得,每月大把的安養費支出,現代孩子生得少,家屬又有小的孩子要養,像我就要養4個孩子,養護者又遲遲無法開診斷證明申請補助,又動不了長輩的財產,自己還要背房貸等貸款,法規已經跟不上時代,請問這龐大的費用是要壓死家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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