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和解後,對方可以反悔提告嗎?遇到反悔提告該如何處理?


文:編輯女子(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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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日駕駛汽車行經雲林某處,雖有注意到B的機車在後方,但A未禮讓B優先通行就變換車道[1],後續雙方發生擦撞, B隨即人車倒地。

車禍隔天,雙方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達成和解,A當場付現金給B,A也稱車禍的事情到此為止,並錄音存證。豈料B後續到骨科看診時發現骨頭已經斷裂,認為1萬元和解金額過少,於是向A提告過失傷害罪,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A再給付12萬元[2]

A覺得明明已經約定好車禍糾紛到此為止,為什麼對方還是可以提告呢?A可以如何處理呢?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6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2.   案例改編自: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一、刑事案件撤告的合法要件是什麼?

如果是告訴乃論罪(例如:本案例的過失傷害罪[1]),不論檢察官起訴了沒,提告後是可以事後撤回告訴的,但是必須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2]撤回,筆者整理二個要件如下[3]

(一)時點上

檢察官還沒有起訴的話,要在檢察官起訴前,如果檢察官已經起訴,則必須在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撤回告訴。

(二)形式上

撤回告訴可以用口頭,或者用刑事撤回告訴狀書面撤回。在起訴前可以向檢察官表示撤回,在起訴後則要向法院表示要撤回告訴。

必須符合這兩個前提,才表示對方真的向法院或檢察官說明,這個案件我不想追究了,請法院或檢察官可以停止後續的審理、偵查。之後法院會做出不受理判決[4]、檢察官則會做出不起訴處分[5],且對方之後也不可以就同樣的事情再次提告[6]

二、和解書約定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對方還可以反悔提告嗎?

(一)多數法院見解:即使和解書有約定,仍可以再提告訴

上面所說的刑事訴訟法的「撤回告訴」,是告訴人「提告之後」,再向法院或檢察官表示反悔不告了,這是刑事訴訟法既有的制度;但是單純簽和解書的「捨棄告訴」,也就是在「提告之前」,就先約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多數法院見解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有規定告訴人可以事後撤告,但並沒有規定告訴人可以事前捨棄告訴,所以即便當事人簽了和解書約定不再追究,法院還是不用受到拘束,在告訴人反悔且已經依法提告的情形,還是只能繼續審理[7]

(二)本案例法院見解: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向檢警表示要捨棄告訴

另一方面也曾有法院認為,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的情況下,是可以捨棄告訴的[8]

  1. 必須是在告訴期間屆滿前,例如:車禍當事人涉犯過失傷害罪必須在發生後6個月內[9]
  2. 必須向檢察官或警察表示要捨棄告訴,不能只有雙方私下和解。
  3. 必須用書面捨棄,若是口頭捨棄,則必須記載在筆錄上。

但要留意的是,不同法院可能會採取不同看法,並不是符合前面三個要件就一定沒問題。

三、和解後對方突然反悔提告刑事還要求高額賠償,可以如何處理?

(一)注意司法實務見解,尋求微罪不起訴、從輕量刑

曾有法院判決參考學者意見指出,當民眾私下約定和解,後續對方反悔再提告刑事的情況發生時,法官與檢察官可以依據案件情況,考量從輕量刑或不起訴[10],會是比較公平的方式。

但如前面所說的,這只是部分法院的見解,在刑事訴訟法還沒有修正的當下,捨棄告訴在多數法院仍是不被承認的,建議民眾可以在和解時,透過先知道前面所說的現行法院實務見解[11],再評估自己的應對方式。

(二)案例中的A:遭判拘役,可以易科罰金

例如案例中的A,雖然自認為有和B和解,但法院認為,依照雙方簽和解書當下的錄音內容, B沒有明確依照前面提到的要件表示他願意捨棄告訴,之後也沒有撤回告訴。因此,法院對於B提起的過失傷害罪告訴,也只能依法審理,而不受雙方私下和解的約定影響,最後判決A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0日,並可以易科罰金[12](若經執行檢察官允許,可以再易服社會勞動[13])。

四、有什麼方式可以降低對方反悔提告的風險?

(一)考慮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調解程序

車禍發生之後,可以先予慰問,並請對方先行就醫確認傷勢,待對方身體狀況較穩定、對傷勢也有瞭解後,再考慮後續的和解事宜。若雙方都有和解意願,除了單純私下和解以外,也可以考慮鄉鎮市調解條例中的調解程序[14],採用這種方式達成的調解,經過法院核定後,對方依法是不可以再就同一件事情提告的[15]

(二)請對方先簽好刑事撤告狀

或是後續依循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撤告,實務上常見的方式,是和解時請對方先簽好「刑事撤回告訴狀」,由自己而非對方留存,當對方之後無故反悔提告時,可以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這份撤回告訴狀,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讓事情能圓滿解決。

五、和解不代表一勞永逸,須留意實務狀況

許多民眾都曾遇到類似的問題,在釋出誠意商談和解,並且先支付雙方約定的賠償金額後,因不了解刑事訴訟程序,原以為車禍糾紛已落幕,反而再度面臨對方提起刑事告訴,並求償高額賠償金。

民眾在協商時,可以參考鄉鎮市調解程序、或於和解時一併簽立刑事撤告狀的方式,降低後續風險。若已不幸發生對方反悔提告的情形,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的法院見解、學者意見,基於主動處理、面對糾紛的意願,請求法院在衡量雙方的權益後,在最後的量刑上予以斟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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