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二)我想要永續經營,應該選擇哪一種公司型態?

文:林詩梅(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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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10

本文

不同企業組織型態適用法令規範不同,權利義務也不相同,進而影響企業內部管理及未來發展性,故創業首先必須考慮選擇哪種組織型態。依組織型態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設立法規大約分為以下三類:公司(本篇介紹)、獨資或合夥、有限合夥(參另篇,提供連結)。

公司

公司是依公司法完成設立登記的組織,未完成不得以公司名義營業。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為權利義務主體。我國公司型態有:(一)無限公司、(二)有限公司、(三)兩合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及(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佔全體登記公司 99%以上。除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外,公司債務與股東分離。

公司法就有限公司之強行規定較少,基本上只要股東同意,即由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掌握經營,且無任期限制等,管理責任比較有彈性,維持成本較低;但因較重視股東之人合性[1],出資額轉讓需得其他股東同意[2]

股份有限公司則較重視運作機制,設有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3],董監事由股東會選任並有任期限制,且依公司法各有權責。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分為股份,可發行股份予股東,且股份得自由轉讓。因此,若有意引入外部投資人或給予員工獎勵,股份有限公司是比較好的選擇。2015年7月修正公司法後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4]」,出資型態、股份轉讓限制、允許複數及特定事項表決權特別股、盈餘分配等方面提供更充足之企業自治空間,得因應事業特性及發展階段,在創業者與投資人間、或不同階段出資之投資人間更彈性安排。

公司組織以永續經營為原則,但組織型態則可變更。有限公司可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但反之不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間則可相互轉換。

獨資、合夥、公司整理表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註:截至2018年4月,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僅20家,不及全部登記數之萬分之三,故未列於表中。

組織

型態

 

特徵

獨資 合夥 有限合夥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格
組織財產所有權 獨資個人 公同共有 有限合夥 公司 公司 公司
出資人數 1 2人以上 1人以上普通合夥人+1人以上有限合夥人 1人以上 2人以上,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受上述限制 同股份有限公司,但上限50人

股東/成員清償責任

無限 無限 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 有限 有限 有限
業務機關 獨資個人 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 董事 董事會 董事會
股東/成員表決權 獨資個人決定 一人一表決權[5] 一人一表決權,或契約約定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6] 一人一表決權,或契約約定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7] 一股一表決權,但特別股得限制無表決權[8] 一股一表決權,但特別股得限制無表決權,或具有複數表決權及特定事項表決權
出資內容[9] 現金或其他財產權 現金、其他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

普通合夥人: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

有限合夥人:現金或其他財產權
現金或其他財產出資[10] 現金、對公司之貨幣債權、公司所需技術 現金、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
是否須經資本查核 出資額3000萬以上或合夥人數達35人以上,需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但出資額全部現金者除外)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出資轉讓是否有限制 個人決定 全體合夥人同意 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或依合夥契約約定 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董事出資轉讓則需其他股東全體同意[11] 自由轉讓 章程得明訂股份轉讓限制
損益分配方式 獨資個人決定 合夥人決定或契約約定 合夥契約約定 章程規定 依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章程規定
每年盈餘分配次數[12] 獨資個人決定 合夥人決定或契約約定 合夥契約約定 1次 1次 2次
組織存續期間 獨資個人決定 契約約定 契約約定 永續經營為原則 永續經營為原則 永續經營為原則

註腳

  1.   「人合性」是指重視公司股東間關係,較重視公司股東身份資格,故股東地位移轉較為難,而且通常經營與所有合一,即董事由股東選任。
  2.   惟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則有降低人合色彩之事,如第111條第2項,將董事出資額轉讓同意門檻由其他全體股東,降低為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3.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上市公司得設置由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4.   公司法第356之1條至第356之14條
  5.   民法第673條:「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6.   有限合夥法第7條
  7.   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8.   公司法第157條准許之特別股種類僅涉及表決權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但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增加特別股種類,包括(1)享有複數表決權、(2)享有特定事項否決權、(3)轉讓受限制、及(4)限制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或得當選特定名額之董事。亦即,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特別股種類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公司法第356條之7
  9.   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均得以「現金、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出資,見修正條文新增第99條之1、修正第156條第5項;另刪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出資部份,見修正條文第356條之3
  10.   公司法第100條:「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通說認為文義解釋係指以現金出資或現金以外財產出資抵繳。
  11.   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有關有限公司股東行使同意權依據均修正為「股東表決權」,以臻明確。又,修正後第111條第2項降低董事轉讓出資額同意門檻為「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12.   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允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章程訂定盈餘分派次數為1次、2次或4次,見第110條第2項、第228條之1,及刪除原356條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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