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利率的計算方式與還款期限

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4 2
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2-30

本文

循環利息是信用卡的一種還款方式,還款時可以選擇不一次付清欠款,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剩餘的款項日後再繳,但須另計利息。

一、計算方式

例如:A與銀行約定每月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為10%,循環利息為年利率15%計算,每月10號為結帳日。A在5月1日時刷卡15000元(假設銀行也同日入帳),A在5月10號繳款時可以選擇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1500元(15000 × 10%),日後手頭寬裕的時候再繳納剩餘13500元(15000-1500),但在下個月結帳時須另計利息,計算如下:

13500 × 15%(循環利息) × 41天(刷卡入帳日5月1號~下個月結帳日6月10號) ÷ 365天 ≒ 227.5元[1]

因此,A在6月10日結帳日時,除了需要償還13500元的剩餘卡債外,還需要支付約227.5元的循環利息。
(依照金管會公告的辦法[2]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3],循環信用不得以複利計息。)

二、行使法律上的權利有時效的限制,利息的請求權也一樣(見圖1)

圖1 信用卡循環利息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用還?||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信用卡循環利息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用還?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依照民法第126條[4],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都沒有就每期利息向債務人請款,則請求權消滅。請求權消滅後,依照民法第144條[5]規定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依照上面的例子,如果A因刷卡消費在2018年5月1日承擔一筆利息債務,銀行卻在2024年5月1日才催收、起訴這筆利息債務,因為超過了法定的5年時效,銀行請求權消滅,A可以拒絕給付;但2019年5月以後所生的利息,銀行的請求仍在法定時效內,A不可以拒絕給付。

三、我國循環利息有法定的上限

依照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6],自2015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的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的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銀行收取循環利息與違約金,依照行政院發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7]」,應於契約中以顯著方式列舉計算公式,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利息,使持卡人實際需繳納的利息超過民法總利率上限16%[8]的規定。

如果契約約定的循環信用利率高於法定上限,此時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9],該條約定無效。

註腳

  1.   循環利息依照各銀行契約略有不同,詳細計算方式請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的說明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1項:「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其計息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以複利計息。
    二、起息日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且應依據主管機關發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範本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不得將各項費用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四、不得將當期消費帳款計入當期本金計算循環信用利息。
    五、得計入循環信用利息本金之帳款應依據主管機關發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範本之相關規定辦理。」
  3.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第6款:「『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四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計算循環信用時,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
    (註:各發卡機構可選定其一做為起息日,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並對持卡人負有說明義務)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當期預借現金金額、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
  4.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5.   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6.   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7.   行政院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
  8.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原本的法定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0%,本條已於2021年1月20日修正為16%,將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依照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修法以前簽訂的借貸契約也適用新規定,但只有2021年7月20日以後發生的利息適用新規定,2021年7月20日以前發生的利息,法定利率仍然是年利率20%。
  9.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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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2-04-28 10:41:36
一、請問一下,15000-1500為什麼不是13500而是14000?
二、233.7元的循環利息,會算進下個月的應繳金額裡面,然後如果沒繳的話,233.7元的循環利息又會再產生15%利息嗎?
就是利滾利這樣。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2022-05-19 15:44:50
您好,感謝您的提醒,已就原文章算式有誤之處行更正。
至於循環利息是否會利滾利的問題,依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1項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第6款之規定,循環利息除了不得用複利計息外,也不得將循環利息滾入本金,也就是不能利滾利。相關條文與契約範本已補入文章之中,請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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