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存所裡面的錢要怎麼拿出來?誰可以去拿出來?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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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什麼是提存?有哪些情形要辦理提存?》一文,可以知道「提存」分為清償提存與擔保提存,以下分別就二種提存說明:放進提存所的錢要怎麼拿出來?由誰去拿?

一、清償提存的領取或取回

清償提存通常是發生在債務人要還債,但債權人遲遲不收或拒收,或者,債務人根本不知道債權人是誰而難以給付[1]時。

舉例來說,A和B約好,A必須於4月1日將欠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還給B,想不到B當天卻因臨時出差不在國內,導致A無法在4月1日還債,則此時A就可以將100萬元提存於法院,再讓B去提存所領取,如此一來,A就可以避免因為B自己的遲收而需要負擔額外的利息或風險[2]

(一)領取提存物

由此可知,「清償提存」是債務人A為了向債權人B還清債務,而將提存物(在上述例子中便是100萬元)暫時存放於法院,因此,可以「領取」提存物的人就是「債權人B」。

(二)取回提存物

但如果債務人A在提存後才發現根本沒有提存必要、或是債權人B沒有領取權利時(例如,B已經透過強制執行,從A的其他財產中拿到100萬元了),那麼A就不需要再藉由提存的方式對B清償,此時,「提存人(也就是債務人A)」可以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100萬元[3]

二、擔保提存的取回

不同於清償提存,擔保提存的目的是提供擔保,讓法院允許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等行為,因此擔保提存後,若供擔保的原因消滅(也就是沒有繼續擔保的必要時),「提存人」就可以將自己原先提存的提存物「取回」。

例如,B原本為了假執行而向法院辦理擔保提存,但後來B的案件勝訴確定,依法,B可以直接強制執行A的財產,不用再假執行,也沒有繼續提存的必要了,此時B就可以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4]

三、如何從提存所領取或取回提存物?

介紹到這裡即可明白,想將提存物拿出來的方式分為2種:「領取」或「取回」,前者是債務人提存後由債權人拿出來,對債權人來說,拿的是別人的東西,所以稱為「領取」,因此只會發生於清償提存的情況;後者則是指提存人自己提存後又再自己拿出來,所以稱為「取回」,在清償提存或是擔保提存都會發生。

聲請「領取」提存物和聲請「取回」提存物所應備的文件[5]不完全相同,以下用表1呈現:

表1:領取或取回提存物應備文件
  (債權人)領取 (提存人)取回
發生情形 清償提存 清償提存或擔保提存
聲請書 領取提存物聲請書[6] 取回提存物聲請書[7]
提存通知書或提存書 提存通知書[8] 提存書

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國民身分證。

(2)法人或其他團體: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9]
印章 V V,要注意,辦理聲請取回提存物時的印章,必須與辦理提存時的印章為同一顆[10]
委任代理人

(1)委任狀(須記明受任人有特別代理權[11])。

(2)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

(3)委任人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由繼承人辦理者

應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的文件。

證明文件

*另參照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款)須知
聲請人如果要有「對待給付」或具備其他要件[12],應提出可以證明已經給付或免給付或其他要件已具備的證明文件[13]

因為提存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根本不應該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時,必須提出:

(1)「提存所發的通知書正本」或

(2)「提存人沒有依提存的效果去行使權利或提存人雖行使權利但已回復原狀的證明」[14]
在有聲請假執行的情況,而案件勝訴確定時,必須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15]
為避免被假執行而辦理擔保提存,後來法院認為假執行已經失效時,必須提出「法院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的裁判書正本或影本」[16]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原本經法院允許了,但提存人後來沒有去聲請執行,或是在執行開始進行前就聲請撤回執行時,必須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的沒有聲請強制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正本」[17]
為避免被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而辦理擔保提存,但對方在法院准許可以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後卻沒有聲請執行,或是在執行開始進行前就聲請撤回執行時,必須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的債權人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正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18]

在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情況下[19]

(1)案件全部勝訴確定時,必須提出「各審判決書的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2)雖然不是取得法院判決,但具有跟法院判決一樣法律效力的文件,例如:和解筆錄、調解筆錄、仲裁判斷等,必須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等文件」。
在有聲請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的情況下,案件達成和解或調解,且對方同意自己要負部分責任(也就是提存人必須全部或部分勝訴),而聲明不再對提存物保留權利時,必須提出「法院的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或對方聲明對提存物的權利不保留的證明文件」[20]
在辦理擔保提存來暫停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案件全部勝訴確定時,必須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21]
對方在法官或提存所主任面前同意將提存物返還給提存人,並經記載在筆錄內時,必須提出「筆錄影本」[22]
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的規定,經法院裁定要將提存物返還給提存人時,必須提出「法院准予返還提存物裁定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正本」[23]
法院允許可以變換原本放在提存所的提存物時,必須提出「法院允許變換的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新辦提存書影本」[24]
清償提存是出於錯誤、提存的原因已不存在時,必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25]

清償提存的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時,必須提供以下二者之一[26]

(1)提出「受取權人的同意書及受取權人的印鑑證明」。

(2)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和提存人一起到提存所製作「同意筆錄」。

以上的受取權人如果是公司行號,並應提出「公司行號變更登記文件及其負責人或管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期限 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的翌日起10年內[27]

(1)清償提存:自提存翌日起10年內[28]

(2)擔保提存:供擔保的原因消滅後10年內[29]

(3)因提存程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的翌日起10年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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