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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自拍裸照
文:
葉怡妙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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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犯罪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
3
3
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0-05-29
案例
A要求未滿20歲未成年人B自拍猥褻照片,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
[1]
。
C男、D女為男女朋友,D女15歲。C男引誘D女自拍猥褻照片,並傳送給C男,D女使用手機自拍並將猥褻照片以通訊軟體傳送給C男。C男引誘D女自拍猥褻照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
[2]
。
E男、F女於網路遊戲中認識,E男知道F女為未成年少女,而F女因E男的要求,自拍猥褻照片並傳送給E男,E男要求F女自拍裸照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
[3]
。
註腳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第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侵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21號刑事判決
。
本文
規範目的:防止兒童及少年提供身體為性交或猥褻。
行為人:不論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都可能是犯罪加害人。
被害人:未成年人即使是出於自願自拍猥褻照片,仍為本罪的被害人。
犯罪行為與結果:行為人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手段,使兒童或少年成為性交、猥褻的對象。本罪的處罰著重在行為人提供助力,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性交、猥褻照片。不限於行為人拍攝,或兒童、少年自行完成拍攝
[1]
。
刑責: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註腳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刑事判決
要旨、
法務部法檢字第10504532130號座談會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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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01-25 17:50:24
請問如果是男女朋友之間互相拍攝性交影片(純粹是為了留念),雙方都是未成年(女方17歲、男方15歲),影片由女方使用手機拍攝,則拍攝者是否觸犯刑責?影片並未公開及散佈,僅男女朋友自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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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徐敏峰
(進階會員)
2021-11-18 09:54:53
請問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如果家長害怕走法院,可以如何協助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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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12-12 23:37:32
請問如果是男女朋友在視訊洗澡過程中男生私自截了圖,事後分手後,男方藉此威脅女方而男生已經超過20歲,但女生才滿14歲還沒15歲,那請問男方散播出去有什麼刑責?女方又有什麼刑責?
猥褻
,
性交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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