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要求未滿18歲未成年人B自拍猥褻照片,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1]。
二、C男、D女為男女朋友,D女15歲。C男引誘D女自拍猥褻照片,並傳送給C男,D女使用手機自拍並將猥褻照片以通訊軟體傳送給C男。C男引誘D女自拍猥褻照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2]。
三、E男、F女於網路遊戲中認識,E男知道F女為未成年少女,而F女因E男的要求,自拍猥褻照片並傳送給E男,E男要求F女自拍裸照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3]。
註腳
防止兒童及少年提供身體為性交或猥褻。
不論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都可能是犯罪加害人。
未成年人即使是出於自願自拍猥褻照片,仍為本罪的被害人。
行為人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手段,使兒童或少年成為性交、猥褻的對象。本罪的處罰著重在行為人提供助力,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性交、猥褻照片。不限於行為人拍攝,或兒童、少年自行完成拍攝[1]。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