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自拍裸照

文:葉怡妙(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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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4-04-01

案例

  1. A要求未滿18歲未成年人B自拍猥褻照片,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1]
  2. C男、D女為男女朋友,D女15歲。C男引誘D女自拍猥褻照片,並傳送給C男,D女使用手機自拍並將猥褻照片以通訊軟體傳送給C男。C男引誘D女自拍猥褻照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2]
  3. E男、F女於網路遊戲中認識,E男知道F女為未成年少女,而F女因E男的要求,自拍猥褻照片並傳送給E男,E男要求F女自拍裸照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3]

註腳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侵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
  3.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21號刑事判決
本文

一、規範目的

防止兒童及少年提供身體為性交或猥褻。

二、行為人

不論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都可能是犯罪加害人。

三、被害人

未成年人即使是出於自願自拍猥褻照片,仍為本罪的被害人。

四、犯罪行為與結果

行為人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手段,使兒童或少年成為性交、猥褻的對象。本罪的處罰著重在行為人提供助力,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性交、猥褻照片。不限於行為人拍攝,或兒童、少年自行完成拍攝[1]

五、刑責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

註腳

  1.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刑事判決要旨、法務部法檢字第10504532130號座談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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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01-25 09:50:24
請問如果是男女朋友之間互相拍攝性交影片(純粹是為了留念),雙方都是未成年(女方17歲、男方15歲),影片由女方使用手機拍攝,則拍攝者是否觸犯刑責?影片並未公開及散佈,僅男女朋友自行留存。
徐敏峰(進階會員) 2021-11-18 01:54:53
請問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如果家長害怕走法院,可以如何協助家長。
匿名(一般會員) 2021-12-12 15:37:32
請問如果是男女朋友在視訊洗澡過程中男生私自截了圖,事後分手後,男方藉此威脅女方而男生已經超過20歲,但女生才滿14歲還沒15歲,那請問男方散播出去有什麼刑責?女方又有什麼刑責?
鄭勝宏(進階會員) 2022-10-17 16:14:41
請問如果是男女朋友交往,男方要求想看女方胸部,要求女方傳照片,女方也傳了,這樣男方是否已犯罪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8-17 20:59:15
女方13未滿14男方未滿15
女方同意男方拍攝裸照(男女朋友非脅迫)
女方家長提告 男方會有罪嗎?
是觸犯哪一條法律?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4-06 18:23:05
請問男女都沒有成年,然後女生說發屁和胸部給男生,男生接受了還發了自己的給女生,男生還要求女的跟他出去做,女生不肯,男生便把女的照片發到色情交友網站,女的可以怎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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