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險理賠後,保險公司遲遲不付款該怎麼辦?原來還可以請求10%遲延利息嗎?


文:王綱(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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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發生車禍、車輛受損,修復後按照保險公司規定備妥理賠申請書、行照及駕照影本、修車估價單及發票等文件,向保險公司提出車體險理賠申請。沒想到保險公司收到理賠申請後拖了1個多月都還沒有給付保險金,A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一、保險理賠爭議可透過申請評議或民事訴訟處理

(一)向業者提出申訴與後續申請評議

當發生保險理賠爭議時,民眾除了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外,也可以選擇依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先向業者提出申訴。如果民眾對於業者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或業者沒有在收受申訴30日內處理,就可以免費用書面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1]

收到評議申請後,評議中心可以先進行調處,當調處不成立或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進行調處時,再續行評議程序[2],並將最終決定作成評議書。評議結果原則上只會在雙方都接受的情況下才成立,若有一方不接受,評議結果對雙方是沒有拘束力的;另外法律也有規定在保險業者事前同意的情形下,對於一定金額以下的評議結果應予接受(關於金額標準,可見評議中心的「一定額度公告」),使得評議結果對於業者產生實質的拘束力[3]

關於金融消費評議制度的更詳細介紹,可參考法律百科文章:《遇到金融消費爭議怎麼辦?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都會受理嗎?》。

(二)向保險公司提出民事訴訟

當然,民眾如果不想要申請評議,或有申請評議但對於評議結果不服,仍可以另外提出民事訴訟,只是要留意應在2年的消滅時效內提出,以免保險公司主張時效抗辯拒賠[4]

二、保險公司若未按時理賠,民眾可請求10%遲延利息

依照保險法的規定,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保險公司至遲應在15日內給付保險金,如果保險公司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遲延給付,則必須按照遲延日數給付年息10%的利息[5]。而且,一般認為此項規定是強制規定[6],保險業者除非是要作更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調整,否則不能透過契約加以變更[7],例如不能用契約延長到30日。但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要給付遲延利息的前提,必須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經「交齊」證明文件,且保險公司沒有按時給付是因為自己的問題,而不是因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繳交的文件有誤或有短少所致。

因此,民眾如果遇到保險理賠爭議時,縱使還在與保險公司磋商協調,建議仍要先備齊保險契約中約定的理賠申請文件,正式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這樣將來確認保險公司應負理賠責任時,才能夠及早起算10%的遲延利息。否則,保險公司事後就可能主張民眾尚未交齊證明文件,且自身不可歸責等理由,拒絕給付遲延利息,使得民眾喪失原可獲得的保障。

三、案例分析

A已按照保險公司規定備妥理賠申請書、行照及駕照影本、修車估價單及發票等文件,向保險公司提出車體險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第34條規定,至遲應該在收到文件15日內理賠。但保險公司卻沒有按時給付,此時A可以透過金融消費評議或民事訴訟等途徑,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以及自保險公司收文後第16天開始到清償日為止,按照年息10%計算的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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